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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空间——资产的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3-05-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2/2003信息】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 资产及存货的计价和摊销要以税法规定的税务处理办法为准。 (一)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的标准 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 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 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的,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 费用。 2.固定资产计价 固定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 (1)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为 原价。 (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筑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为原价。 (3)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确定的合理价格或 者参照有关的市场价格加使用前发生的有关费用为原价。 (4)受赠固定资产,按资产的新旧程度,参照市场价格,以合理的估定价格为原 价。 (5)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成本,作为原价,并按新旧程度估计累计折 旧。 (6)因扩充、更新、翻新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所发生的有 关支出增加固定资产原价。 3.固定资产折旧 涉及折旧起止时间和折旧期限的选择。 (1)应当从投入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 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 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3)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估计残值)÷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 年折旧率=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00% 若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 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4)固定资产折旧的最短年限及固定资产类型。 房屋、建筑物 20年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0年 其他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 5年 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 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此处所说的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 限的固定资产,包括: ①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动、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 ②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 ③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比规定的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 者所有的固定资产。 (5)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扩充、更换、翻修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所发生 的支出,应当增加该固定资产原价,其中,可以延长使用年限的,还应当适当延长折 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算折旧。 (6)企业取得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规定的折旧年限短的, 可以提出证明凭据,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其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 (7)固定资产折旧足额后,可以继续使用的,不再计算折旧。 (8)企业转让或者变价处理固定资产的收入,减除未折旧的净额或者残值及处理 费用后的差额,列为当年度的损益。 (二)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等工业产权及著作权、场地使用权 和其他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 (1)受让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额为原价;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额为原价; (3)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合同(协议)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 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合同(协议)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 的使用年限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不能少于 10年。 (三)递延资产 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 销期限不得少于5年。此处所说的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 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 所谓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即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来讲是指 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日;对外资企业是指开办企业的申请被批准 之日。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其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 准之前,合资、合作各方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发生的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 同意后,可准予列为企业的筹办费。 (四)存货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包括:主要材料、其他材料、周转材料、设备、低值易耗 品、机械配件、在建工程、在产品、产成品、半成品、结构件、商品、临时出租房、 周转房。 存货的计价,应当以成本价为准。各项存货的发生或者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 算方法,可采用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和后进先出等方法中的一种。计价方 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 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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