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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51)

录入时间:2001-12-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1/2001信息】 200.对利息支付的专门处理方法 通常,一家常设机构向其总部支付的利息在纳税时是不能扣除的。但对那些在国 际范围内通过分支机构进行营业的各家银行来说,如果这些分支机构日常的业务就是 借进和借出货币,那么,如果采取通常的对利息的处理办法就会被认为是不公正的。 由于货币具有可灵活调度的性质,银行业中通常的做法是:一家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 所吸收的存款可以被同一银行中的另一分支机构或是被总机构借出。在这种情况下, 根据公平独立原则,吸收存款分支机构应向借出这些存款的分支机构或总部收取利息。 大多数国家对银行内部支付的利息是允许扣除的,特别是对这种情况,即同一银行中 的一些单位的资金被某一分支机构调用并支付利息,而这些被调用的资金可追溯查明 是由这家银行之外的人提供的(是对利息支付的专门处理办法)。由于银行从许多客户 那里吸收存款,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对每一笔交易都进行追溯是不可能的,但把 某些交易集合成一组来处理亦可收到同样效果。 201.集团内部提供的劳务 集团内部提供的劳务可区分为在集团的按照公开市场条件在正常营业过程中提供 的劳务以及更经常见到的集团内所提供的组织管理等劳务。这种管理劳务的费用通常 在集团的各成员间按成本进行分摊,而不加收任何利润。必须把这种通常的集团内劳 务的费用与“乘务员式的成本”或“股东式成本”区分开,“乘务员式成本”或“股 东式成本”意指母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是为了附属公司的利益而向附属公司提供 管理等劳务所发生的费用。 202.利润分配再投资 是德国税法中使用的一个名词,它表示一种纳税技巧。如果当公司分配利润(即发 放股息)后,股东将分配到的股息又以股份的形式或者以债券的形式再投资到公司中去, 根据德国的税收推算制度,这样做比直接将利润留在公司不分配的做法所负担的税收 要轻些。 203.再调整 如果某一国的一家公司向在另一国的有隶属关系的公司按转让价格支付货款或分 摊成本,而付款公司的所在国税务当局将这种转让价格或成本分摊额调低到合理水平 上,那么,这种调整不仅增加了付款公司的应税利润,而且还相应地引起了另外一种 后果。如某些国家中的子公司付款给母公司,子公司所在国税务当局在计税时将付款 额调低,那么,实际付款额超过调低后的付款额的部分将被子公司所在国税务当局视 为子公司向母公司分配利润,这时,就要相应地对于公司进行另一种调整,即调高子 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数额,从而提高子公司应缴纳的股息预提税的数额。在另外 一些情况下,实际付款额超过调低后的付款额的部分可能被视为向另一家公司非正式 地提供资本,从而要相应调整以增加付款公司缴纳的资本税收。 204.相应调整 1977年经合组织避免重复征税协定范本中,曾以“适当调整(appropriate adju- stment)(第9条第2款)说明有关联属企业的问题。“相应调整”一词即指此种“适当调 整”。 在实际案例中,当联属企业中的一方的利润调增时,根据有关“相应调整”的税 法条款,如果另一关联企业所属居民国认为此种调整是正当的,则该国的税务当局就 应承担义务,对本国的关联企业的利润进行相应的调减。必要时应由两国税务当局进 行磋商。 许多国家对把这种规定订入实际的税收协定或条约似乎都有些勉强,只准备就解 决这一问题的磋商提供可能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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