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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海关税、费——进口汽车及其零件、部件定点报关纳税

录入时间:2001-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1信息】 为了加强对进口汽车整车及其零件,部件 的管理,以促进生产和合法经营,国家专门作了下列规定。 (一)国家指定大连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4个沿海港口和满洲里、深圳 (皇岗)2个陆地口岸为汽车整车进口口岸,这6个口岸可接受进口整车报关业务,就地 办理验证和征税手续,进口整车不予转关,其他口岸不得受理整车报关业务。 (二)国家指定北京、大连、南京、黄埔、湛江、海口、南宁、厦门、武汉、昆明、 重庆、哈尔滨、长春、沈阳、满洲里、二连、汕头、江门、杭州、呼和浩特、乌鲁木 齐、拉萨等22个海关的总关以及天津新港海关和东港海关、深圳文锦渡海关,青岛海 关码头办事处,上海浦江海关和吴淞海关,广州海关新风办事处、福州马尾海关、拱 北海关驻关闸口办事处为进口汽车零件、部件报关征税海关。进口汽车零件、部件不 得以转关运输方式运到其他口岸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三)空运进口的汽车零部件不限定报关、纳税口岸。 (四)汽车生产和维修企业进口本企业生产或维修所用的汽车零部件,可转关运输 到所在海关报关纳税。 (五)对非贸易性进口的小批量汽车零部件,每单货物海关估价不超过500美元的, 可向所在地海关报关纳税。([91]署税字第820号,署税[1991]1847号,署税[1992]13 53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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