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企业进出口报关制度——贸易往来中的赠送品
录入时间:2001-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1信息】 一、赠送品的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在对外经济贸易往来中,接受外国或港澳地区厂商赠送的赠送品,
须经接受单位的厅(局)以上主管部门的批准,属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应申领《进口
货物许可证》,其中对汽车及汽车关键件须报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公室批准签章后,再
申领许可证。
二、赠送品的报关
赠送品进口报关时,应交验下列单证:
1.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
2.货运单证、报价发票;
3.厅(局)级以上机关的批准证明及外方的赠送函件;
4.属国家限制进口商品,交验《进口货物许可证》。
经海关审核后,除按规定应上交中直管理局或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定标准
高级车辆,凭该管理局的接受证明免税外,其余一律照章征税。其中汽车凭物资部接
受证明征税放行后,一律上交国家物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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