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实务 > 正文

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企业进出口报关制度——贸易往来中的赠送品

录入时间:2001-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1信息】 一、赠送品的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在对外经济贸易往来中,接受外国或港澳地区厂商赠送的赠送品, 须经接受单位的厅(局)以上主管部门的批准,属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应申领《进口 货物许可证》,其中对汽车及汽车关键件须报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公室批准签章后,再 申领许可证。 二、赠送品的报关 赠送品进口报关时,应交验下列单证: 1.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 2.货运单证、报价发票; 3.厅(局)级以上机关的批准证明及外方的赠送函件; 4.属国家限制进口商品,交验《进口货物许可证》。 经海关审核后,除按规定应上交中直管理局或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定标准 高级车辆,凭该管理局的接受证明免税外,其余一律照章征税。其中汽车凭物资部接 受证明征税放行后,一律上交国家物资部。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