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主要西方国家反避税实践——法国反避税措施(1)
录入时间:2001-12-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0/2001信息】 法国的税制是典型的大陆型税制,与英美
型税制差别较大。所得税占国家税入的比重相对较低(1982年,个人所得税约占
20%,公司所得税约占10%,而增值税约占45%),但所得税率却很高,19
82年,个人所得税实行12级超额累进税率,从5~60%。此外,对纳税额超过
25,000法朗的纳税人还征收税率为10%的个人所得税附加税。1983年财
政法令对1982年的规定做了少许变动,纳税额超过28,000法朗以上的,附
加税税率为7%。另外,最高税率从60改为65%。公司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
50%,从1981年起,公司税税率降为45%。为了消除对股息的“经济性双重
征税”,公司缴纳的一部分公司税作为税收抵免退还给股东。法国没有地方所得税。
法国的税种繁杂,象赠与和遗产税。营业执照税,个人住宅税、徒弟训练税、工资税
等,但是与国际避税关系最为密切的是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首先,让我们概括地
了解一下涉及国际税收领域的法国规则,将有助于我们对法国反避税措施的认识。
一、法国国际税收的基本原则
作为一条一般原则,当一个人在法国取得具有税收意义上的定居户籍时,将就其
全部法国和外国来源的所得缴纳法国税收(尽管他可能从一项税收抵免中受益),也
就是对个人实行属人主义原则。另一方面,属地主义则是征收公司税的原则,除了得
到税务当局特别认可之外,一般是以公司在法国境内实行的利润为基础而不是以全球
范围收入为基础课征公司税。这一点与其他发达国家不同。
(一)对个人的国际税收(international taxation)
1976年12月29日法国国会通过了一项法律(Nr,76-1234),这
一法律现已汇入法国的税收总法典(法文缩写为G,G.I)中。该法律的公布,改
变了法国对个人征税曾奉行的属地主义原则。
1.从税收意义被认定是定居在法国的法国国民或外国国民,就其法国或外国朱
海所得纳税,不论这些所得在法国是否已被汇给或支付给该纳税人。
2.财政户籍在法国境外的人只就其法国来源所得的税。
下列情况被认定在法国具有财政户籍:
第一,在法国拥有永久住宅或主要居所的人。
第二,在法国从事职业活动的人。不论是作为雇员还是以其他身份出现,除非他
们证实这一活动是其与法国境外活动的辅助活动。
第三,在法国具有其经济利益中心的人。
下列情况在法国也是应纳税的:
第一,法国人或外国国民,不论其在法国有无财政户籍,其赚取的根据一项国际
税收条约应归法国征税的所得。
第二,一个人保持一个或更多个可供自己长期使用的居所,不论他是作为居所的
所有人还是承租人、或直接或间接对居所有任何其他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
一个税收条约对此加以规定,那么,这个人要以其居所实占租金价值三倍的数额为基
础,缴纳法国的所得税,或以其按照法律的任何其他条款在法国的应税所得为基础缴
纳法国税,这后一基数更高。
下列所得也被认定是来源于法国的所得:
第一,产生于法国不动产的所得。
第二,当纳税人在法国具有财政户籍或被确认在法国有财政户籍时,其他类型的
所得,象生活费、特许权使用费或执照费等。
从理论上讲,任何法国或外国纳税人在任何时间,可能将其定居户籍(财政户籍)
转移到国外,这就可以使他免于法国税收,但这种做法在实际上会受到许多法律的约
束。
法国个人所得税是根据纳税人的收入和家庭状况累进征收的,1983年税率为
5-65%。这样,所得额越大和赡养人口越少的人,纳税义务就越重。
在没有税收条约加以限制和免除的情况下,非居民就其在法国出售不动产或权益
而取得的非职业资本利的,缴纳33.33%的预提税。
(二)对法人的国际税收
1.公司与合伙企业在纳税上的区别
第一,公司就其净利润缴纳公司税,净利润的定义是:每一财政年度未净资产价
值超过财政年度初净资产价值的部分(从中减对公司资本的追加贡献,加上股息)。
对利润和短期资本利得,公司税税率为50%。对于如果作为一项特别保留适当记入
公司帐目的长期资本利得,税率为15%(对于在指定用于建筑的土地上实现的长期
资本利得,税率为25%)。然而,依照1981年财政法规第52条,在直系亲属
或兄弟姐妹之间,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形式创建的公司,可以选择在纳税时本身
被作为合伙企业对待,因而可以不缴纳公司税。
一个法国母公司从一个它在其内部利益至少占10%的法国或外国子公司所取得
的股息,仅就这种股息额和这些股息附带的任何外国或国内税收抵免额按5%缴纳公
司税。
当公司分配的利润不按50%的税率缴纳法国公司税时,公司要支付相当于相应
的税收抵扣额的,被称为预扣应计款项(percompte)的平均税。
第二,合伙企业可以选择本身作为公司去纳公司税,如果它们没做这种选择,则
按每个合伙人各自在利润中占有的份额纳税。很可能在每一纳税年度,在合伙人之间
分摊损失。个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分司合伙人按50%或15%(就其长期资
本利得)的税率缴纳公司税。
2.公司或合伙企业或其他营业形式,仅就法国来源的利润在法国纳税。同样,
只有与在法国内的活动相关的损失,在缴纳法国税时才是可扣除的。当利润和损失是
与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外国机构相联系时,被认定为来自外国来源。不过,进行国际活
动的公司,可以运用适合于集团的国际综合申报,这种申报不仅仅只包括外国分支机
构,甚至可以包括外国子公司,经财政部批准后,可以使用这种综合申报。这种情况,
可以算是对法国在公司税上实行属地主义原则的一个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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