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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所得税的逃税审查方法——与三资企业或福利企业联营的审查方法

录入时间:2001-12-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6/2001信息】 一、舞弊手段 新税制实行以后,外商企业仍然享受税收上的优惠。如在所得税方面,目前对其 仍然执行1991年4月9日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据此,可享受所得税上的种种优惠。在流转税方面,1 993年12月29日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 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中规定:对1993年12月31日 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执行新税制而增加的税负的,经企业申请,税务 机关批准,可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5年),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 纳的税款等。有的单位便利用这些优惠条件进行避税。如内地A高新技术企业,199 3年研制出一种新产品,经市场调查分析,该产品将供不应求,其销售利润可达50 %以上。根据新税制规定,新产品将不在减免税之列。为了避税,该厂便与其毗邻的 其经济特区的B中外合资企业联营。即A企业只生产各种半成品,到B企业稍经加工后 便可能销售,产品税后净利按二八分成。A企业在向B公司供应半成品时,将产品的价 格压到与成本相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虽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与其有 关联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时如不按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对因 此而减少的税收,应由税务机关合理调查。但由于A企业的产品是一种全新的产品,目 前市场上尚未有同类产品,故其价格没有参照标准。因此,税务和审计人员在检查时, 也很难给该产品定出一个合理的价格来。所以,A企业便可堂而皇之地进行大肆避税。 经初步计算,由于和B公司联营,享受15%的所得税率和不超过3%的增值税率, 单位产品的可避税150元,全年避税总额高达1800余万元。 二、审查方法 对此避税问题,主要采用审阅法、调查法和比较法进行审查。通过审阅企业应交 税金帐户,可知其实缴税额,依据其避税依据和方法,可计算出其所避交的税额。详 见本章第一节“利用内部定价”之审查方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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