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所得税的逃税审查方法——变换折旧计提的审查方法
录入时间:2001-12-0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5/2001信息】 一、舞弊手段
提取折旧是对企业固定资产进行补偿的基本途径。按现行的会计制度,折旧要从
相应的成本费用中提取。由于折旧要计入成本费用,因此,所采用的折旧方法,直接
关系到成本费用的大小,进而影响到利润的高低和纳税额的多少。按现行的《工业企
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企业专业车队的客
车、货运汽车、大型设备,可以采用工作量法。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
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
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行业的企业,
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又规定,折旧方法和
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企业提出申
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这一规定,对企业不同时期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
限提供了机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有关规定均具有一定弹性,对固定资产净残
值率的规定,也是有一定变动幅度的,一般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净
残值率低于3%或者高于5%的,由企业自主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所有上
述规定,对于企业合理利用折旧避税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
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纳税企业来说,能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首先,不同
的折旧方法所产生的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时间有早晚之分;其次,不同的折
旧方法造成的年折旧提取额不同,直接关系到利润额被冲减的程度,进而影响所得税
额。一些企业就是在国家上述折旧规定的范围内,通过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折旧年
限、残值率等谋求减少税收,获取有利于本企业的最佳利益目标。如使用平均年限折
旧方法时,若想通过提高折旧额的方法避税,企业可根据自己的设计的目标,合理地
选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残值率;若只想在某一特定时期避税,则应主动征得财政
部门的同意,变动自己业已实行的折旧方法和残值率。总之,各种折旧方法各有特点。
一般来说,平均使用年限法能使折旧额摊入成本的数量比较平均,可有效地遏制某一
年内利润过于集中,而另外年份内利润骤减,从而避免出现大起大落的利润谷地和山
峰,其纳税金额比较平均,没有过多或过少的情况。而快速折旧法如双倍余额递减法,
可将利润收入集中在最后几年,使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保持继续运转,而又不再多提
折旧,从而可享用税负前轻后重所产生的货币时间价值和周转效益。
二、审查方法
对此避税问题,主要采用审阅法、分析法和调查法审查。审查时,着重查阅折旧
计提办法是否前后一致,变更是否经过批准。具体可参阅本章第一节“利用内部定价”
和第二节“扩大生产成本”之审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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