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所得税的逃税审查方法——缩短待摊费用摊销期限的审查方法
录入时间:2001-12-0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5/2001信息】 一、舞弊手段
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待摊费用帐户核算企业已经支出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
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
预付保险费、应由销售产品分摊的中间产品税金、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及一次购买
印花税票和一次缴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然而一些企业往往利用待摊费
用帐户,调节企业的产品成本,不按规定的摊销期限、摊销数额,转入“制造费用”、
“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帐户,而是根据产品
成本的高低,人为地缩短摊销的费用,集中摊入产品成本,加大摊销额,截留利润。
另外,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
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
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待摊费用在递延资产帐户核算。这一帐户与待摊费用帐
户的核算内容仅是摊销期限长短的不同,其摊销方法相同,也是按费用项目的规定受
益期限平均摊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帐户。因此当企业人为缩短摊销期限时,
同样会截留利润,减少本期应纳的所得税。
二、审查方法
对此避税问题,主要采用审阅法和复核法进行审查。注意审查企业的“待摊费用”、
“递延资产”帐户的各明细帐贷方发生额,审查其摊销费用的内容、数额和应摊销额,
分析其各项费用是否按规定的期限、数额摊销。对企业多摊销的费用应从有关帐户中
剔除,转回“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帐户,调整本期利润,补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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