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转嫁,合法——受价格诱导——独占商品的税负转嫁问题
录入时间:2001-1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2001信息】 在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上,商品的价格是
由供求双方共同决定的,即这时的价格与供求双方共同制约。但独占商品则不同,这
是因为这时这种商品的生产、经营厂家很少,其他厂家或没有生产能力,或生产的产
品因质量或其他原因无法与这几个厂家竞争,这时独占商品的生产者控制着市场上同
类商品的很大比例,并以谋取最大利润作为决定价格的方针。在一般情况下,独占者
的确可控制供给,操纵价格,但同时,也不能不考虑某些可能发生的潜在竞争,因为
当价格提高时,独占商品的经营者无法操纵需求,如果因为提高垄断价格而导致需求
减少,从而降低利润,那么仍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这就需要独占商品的生产者找
到一个最佳平衡点,使得税后利润达到最大的程度,这需要独占经营者长期探索,下
面仅就独占商品的税负转嫁情况加以具体研究。
一、按产品产量进行课税的税收转嫁
按独占商品的产量进行课税时,税负能否转嫁,取决于独占商品的产量是否是利
润最大化的产量(即市场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时的产量就是利润最大化的产量)。当独
占商品的价格定在最大独占利润点上时,征税以后,独占者在税负转嫁时,应将所缴
纳的税额和因课税加价导致的需求减少程度作一比较,看看独占商品的利润怎样才能
降得较少,如果得不偿失就不要转嫁,宁可自己负担部分或全部税额;如果有利,就
进行税负转嫁。例如我国北方生产的面人,以前只是民间一些技师的糊口生意。购买
者仅是儿童,价格只有3角钱一只,与景泰蓝,甚至与陶瓷相比,难登大雅之堂,开
始井没有得到人们的重视,也没有厂家特意去生产,但1980年美国有一家古玩店
老板在北京街头发现了这一杰作,立即出高价购买,3毛钱的面人涨到了2美元一只,
国内某一集体企业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招集人才,开始大批生产,这时这种面人在
国外很畅销。国外工艺品经营店,包括西欧、日本的商店纷纷前来购买,企业盈利日
益增加。后来,一家国有外贸公司发现了这一现象,马上也买进,卖到国外去价格一
跃涨到了3美元,从而这家企业利润大增,所承担的税负统统打入商品价格之中,税
负全部转嫁给美国、西欧、日本的商人,且赚取了远远大于税负的超额利润,这一事
件表明,独占商品的经营者把握商品最大定价和税收转嫁的时机是十分重要的。
如果独占商品的价格不是定在最大独占利润点上(多数独占商品价格是属于这种
情况)。是否独占商品经营者就会较好地实现税负转嫁呢?回答也是不一定。一般来
说,除了供给不能有较大增减变化或需求不能随价格变动而上下剧烈变动外,独占者
可一适当地考虑供求与价值的具体情况进行转嫁,但事先应权衡利弊。例如:我国南
方一些竹木产区生产的竹木地板,这种地板特点是清凉透气、加工制造简单。但是与
革制地板、化纤地毯等比较,不够美观、漂亮。经营者将竹本地板的定价确定为每平
方米8元。由于竹木地板只适合南方潮湿地区,北方多数地区无法使用(竹木地板易
裂,怕干燥),市场需求不大,结果竹木地板生产经营者只能维持每平方米8元。这
么一种在当时已被认为是很高的价格标准,有关税负只能由厂家和经营者负担。19
87年日本人发现了这种竹木地板,经他们分析测定,这种竹木地板具有很大的医学
价值,对维持人们身体内某种元素的平衡有重大的帮助作用。因此日本及东南亚各国
纷纷订货,原来8元一平方米的竹木地板迅速变成8美元一平方米,外贸部门又在8
美元一平方米上加3美元,成为11美元一平方米。这样竹地板的生产经营厂家利润
大增,原来每平方米地板承受的有关税负,一并转给了外国商人,竹木地板生产经营
者前后这一突变不仅使他们看到了自己生产活动的价值,也使他们意识到独占商品的
重要性。
二、实行定额课税商品的税收转嫁
按固定税额课税时,税金与商品的产量无关,税金往往由垄断者自己负担。因为
垄断者确定的价格,已经包括了垄断利润,它已经是一种利润极大的价格。如果因为
课税固定总税额而提高价格,则销售量减少所造成的损失可能要大于所缴纳的税金,
其结果反而不利,所以只得由自己负担税收。当然如果商品占有者未将价格定得过高
或者该产品的市场需求仍很强烈的话,税负的转嫁还是有可能的,譬如在马来西亚,
芒果生产商以每吨30元向政府纳税,对芒果销售商来讲,这30元在一定时间内可
以纳入价格内转嫁。如节假日期间,可通过扩大销量而转嫁。当然这种转嫁主要取决
于需求量的增大,而不是相反。我们应根据需求状况决定税负是否可以转嫁。
三、增产减税的独占商品的税收转嫁
这类商品是通过增加产品产量及销量从而达到使单位产品税负减少的目的。在这
种情况下,通常是独占商品占有者设法增加产品产量、降低价格、扩大销售、增加纯
利润。这样税负就会因产品成本减少,价格降低,而独占商品者承担(但其承担的税
负要比他扩大销售增加的利润少)。如果单位产品所承担税额减少的程度小于单位产
品的价格降低的程度,部分或全部税负转移就会实现;如果产品数量的增加幅度大于
单位产品承担税收的降低程度,税款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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