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逃税:违法——受法律制裁——国内逃税舞弊手段曝光
录入时间:2001-1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2001信息】 一、利用发票逃税舞弊手段
(1)不开发票--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取款项,不开发票,挪用或占有收
入,偷漏税收。
(2)开白发票--指行为人开具或索取不符合正规凭证要求的发货票和收付款项
凭证,以逃避监督或偷漏税的舞弊手段。
(3)阴阳发票--亦称“大头小尾”,是指行为人在开具发票等凭证时,根据需
要在存根联、记帐联、收款联和报销联上各填具不同的数量和金额。其具体手法为,
在开具发票时,在报销联前垫上异物,使该联成为空白,然后再安需填具空白联,或
者干脆将报销联撕下,按需填写,从而形成报销联同其它各联不同的阴阳发票。
(4)虚开发票--指行为人在开具发票时,除在金额上采用阴阳术外,还开列虚
假品名、价格、数量、日期等,以蒙混过关,便于报销或逃税漏税。
(5)模仿签字--指行为人模仿单位主管人员的笔法,在不符合报销规定的发票、
收据等凭证、文件上,签署诸如“同意报销”等指示,以及主管领导的签名,以骗取
“同意”的作弊方法。
(6)私刻公章--指行为人不经单位授权和主管部门审批,私自刻制或委托他人
刻制单位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的不法手段。
(7)私开废票--纳税人为了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有时使用作废发票,或填用
没有套印税务监制章的所谓“收款收据”、“销售发票”、“现金收入凭票”或“白
条”等向客户收款。
(8)转借代开--税法规定,纳税人员领购的发票,只能供本企业或本人使用,
不能转借他人。有些单位和个人无视发票管理这一规定,以收取“手续费”、“管理
费”为目的,将自用发票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或者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
为某些肆意偷税的人提供了方便。
(9)谎报遗失--谎称从税务部门购进的发票已经遗失,并在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遇到销售大的业务,就使用已“遗失”的发票。
二、个体工商业户逃税手法
(1)闪电经营,逃避登记--按照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营
业执照后,在一个月内必须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但有一部分个体工商业户,认
为自己的门面小,业务面窄,规模小,利用税务部门的疏忽,有意不去办理税务登记。
(2)骗取证件,挂靠福利--这种方法,利用福利企业保护伞,偷漏税。国家为
了扶持民政福利企业,让更多的残疾人能够自食其力,生活有保障,对民政福利企业
实行了减免税优惠,但是有些个体户或者以承包福利企业为名,或者与福利企业相勾
结,将原不属享受减免税的产品冒充福利企业的产品偷漏税。
(3)移花接木,借名经营--这种方法是个人开办企业,以他人之名经营,转移
税务人员的稽查视线。
(4)小门面后做大买卖--一些个体户领取执照开设一个小门面,表面上做小生
意,实际上以此为招牌,为大肆从事幕后交易提供方便。
(5)一证多摊,一店多库--这是一种采用分身术,瞒天过海的方法。一个营业
证、一个税务登记证,亲戚朋友共用。结果,一人纳税,多人受惠。
(6)东躲西藏,游击作战--遍及全国城乡各地的许多流动商贩无税务登记证和
营业执照,做成一笔生意就偷漏一笔税款,他们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对付税务稽核人
员,采取“你来我走,你追我跑”,“你疲我卖,你查我躲”的策略。
(7)现金交易,来去无影--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种最直接的交易方式,一
旦完成,可以说是来无踪去无影,成为个体户偷漏税的重要方法。
(8)多头帐户--按照有关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个体户一个营业执照,只能办
理一个银行帐户,确需多立帐户的,须及时到税务机关登记,接受监督。然而,一些
个体业户,通过私立帐号,多立帐号,遮人耳目,从而达到转移收入,逃避征税的目
的。
(9)天女散花,化整为零--这是将数额较大的一次性费用分数次列支,避开税
务人员的注意而达到偷税目的。
(10)真假两本帐,以假充真--帐册是企业记录其经营情况的真实凭据,也是
税务人员凭借稽查的依据。但是某些建帐个体户,明为有帐,暗地进行帐外经营,帐
面不实,或者建立两本帐,一本记录真实经营状况的,留给自己核称,一本记载少量
的经营数额,专门用来应付税务机关检查。
(11)税率不同,两地来回--一些个体户利用目前我国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税
收标准这一特点,绞尽脑汁变换着手法进行偷税。
(12)明为歇业,暗中经营--谎说赔本,要求歇业,并把税务登记证交回税务
所,但暗中继续营业,逃避税收。
(13)以退为进,吃小亏沾大光--采取“以退为进”的策略偷漏税。一些个体
户钻征税方法上的空子,采取“以退为进”的策略进行偷税。如一服装个体户从沿海
某地以每件30元价格批进1000件时装,但他却以每件45元向当地税务部门申
报代扣营业税,然后在内地以每件40元价格出售,这样这笔生意他实际赚了800
0多元,然而反映在帐面上却亏损5000多元,因而还可将其它生意所得利润抵补,
表面上多缴了三四百元营业税,却逃掉了仍近万元的所得税。
三、私营企业逃税手法
(1)挂靠法--一些私营企业为了减轻税收负担,挂靠在集体经济名下领取集体
企业营业执照,由于税务征管以不同经济成份分工,因而在征管中存在缝隙,使偷逃
税有机可乘。
(2)租借法--一些村、街办事处、居委会领取集体企业营业执照后,非法出租
转借给个体户或私营企业主使用。租借者交纳使用费,从而逃避税务部门的检查和证
管。还有一些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租用集体企业帐户进帐,躲避零售环节的增值税。
(3)顶替法--有的企业变卖后,产权转移到个体或私营主手中,但他们不履行
变更手续仍由个体或私营主使用原集体企业的营业执照。
(4)承包法--私营企业户对享受税收优惠的集体企业实行承包,经过重新组合,
从生产经营、财务管理、雇佣工人到利润分配,均与和营企业无异,实际上已经转化
为个体或私营性质,但未到工商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仍然按集体企业名义纳税并享
受免税优惠。
(5)联营法--近年来,随着商品流通体制的改革,不少商业企业开展了“联营
联销”业务。其中承租者隐瞒收入,偷漏税款的问题屡见不鲜。所谓“联营联销”,
即一不进行统一的经济核算,二没有实行统一的资金管理,仅仅是承租方每月交付若
干柜台租金。事实上,是借“联营联销”之名,行逃税漏税之实。
四、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偷税术
国有、集体企业部有比较完备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帐目,一些企业为了逃税,主要
在帐务上做文章。其中比较常见的手段是“膨胀成本”,减少计税依据,逃避所得税。
(1)虚列职工法--某五金厂主要生产五金螺丝。1995年元月,税务人员对
该厂1994年所得税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有假列名单,虚报工资嫌疑。税务人员要
求厂方提供考勤记录。经查该厂假列名单21人,虚报工资5万元。该厂利用国家有
关联营企业可交工资返回参加联营职工所在企业的规定,虚报人数吃假空额,增加工
资金额,缩小计税依据,逃避所得税。
(2)重复进行工资支出--有些企业利用联营机会,重复进行工资支出。某机器
厂与外地建立的联营厂开工,因生产工人大多数是当地招收的青年,培训时间短,缺
乏生产技术,根据双方合同,机器厂派出一批技术人员和老工人,负责对联营厂的各
个车间和部门辅导技术,指导生产,为期半年,其工资、津贴由联营厂直接支付。4
-9月,联营厂共直接付给机器厂派出的30名职工的工资、津贴27000元。次
年1月,税务人员通过核对该厂包干工资的提取数和使用数,检查专用基金--工资包
干基金、基本生产、辅助生产、应付工资和现金帐户,发现该厂未按规定核减4~9
月派往联营厂人员的工资包干数。
(3)超标准多开加班工资、奖金及福利--在一些企业事业单位中,“劳务费”
的发放成为变相提高工资和奖金的最便当方式。
(4)乱列工资--有些工商企业在计算“工资基数”时,把“标准工资”以外的
副食、粮差、洗理等补贴和工资附加也列入“工资基数”内一并计算。
(5)虚列固定资产使用,扩大折旧范围--有的企业为了少纳税,擅自缩短固定
资产折旧年限,增大折旧费,以及把一些不应提取折旧进入成本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
也提取折旧列支成本。
(6)虚列材料费用--材料是生产中的劳动对象,是组成产品成本中最重要的因
素之一。有的企业冒领生产用料,虚列生产成本,非法转售材料,所得款项收入“小
金库”,既偷漏所得税,又偷漏增值税。
(7)把应当由专项基金开支的费用挤入成本--如一些企业为了减少计税利润,
将应列入专项基金开支的职工奖金,浮动工资、洗理费,医务人员、托儿人员,专职
工会人员费挤入成本。
(8)当年收入应实现的利润,甩在帐外不结算,当年未发生的成本,提前入帐
冲减利润。例1995年5月查处的某厂,其偷税的主要手法是增列预提费用,减少
期末利润。一增一减最终减少计税依据100万少交33万所得税。
(9)乱摊费用,列支成本--有些工商企业把各有关部门滥摊乱派等不应列支的
款项,擅自列入企业产品成本,从而减少利润,偷漏所得税。
(10)将经营亏损,到营业外支出--有的企业擅自把上年度的经营亏损,列作
本年的“营业外支出”,从而减少了企业利润额,漏纳了所得税。
(11)假成本--除了把不应计入成本的项目挤入成本外,还有些企业有意做假
成本,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主要手法有:倒扣成本,报空头成本,报过头成本和冒
进成本。
(12)销售收入转移--具体手法有以下十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生产的产品销售后,不记“销售”帐,将所收货款增加“应付款”
帐户或减少“应收款”帐户,形成帐外销售而偷营业税。有些企业对已作销售的产品
不记“销售帐”,长年在“发出商品”科目中挂帐,以实际的“发出商品”真实数量
金额作遮掩,他们只处理半笔业务,以假乱真,从而达到偷、漏增值税、营业税和所
得税。
第二种情况,有些企业把销售产品的销售收入或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列入“营业
外收入”,有意逃避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第三种情况,有些工业企业委托商业企业代销产品,在收回销售收入款项时,抵
扣了应付给代销单位的手续费支出,造成少纳增值税。
第四种情况,有些商业企业,特别是零售商业部门、店,代个体加工并销售产品
只纳营业税,不代收代缴增值税。
第五种情况,有些工业企业把企业的自制产品或半成品,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设
施、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等项目,企业不作申报,从而造成偷、漏增值税及所
得税。
第六种情况,生产出的次品、副产品,有使用价值和价值,而不久入产成品帐,
加大成品的单位生产成本。
第七种情况,有些工业企业对报废产品的残值销售收入不记帐,或处理销售的边
角废料收入不计“销售”、“利润”,造成漏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第八种情况,为本企业基本建设、专项工程,福利部门提供的产品,不按售价计
销售,而以“产品生产成本”,从“产成品”、“基本生产”、“辅助生产”等帐户
直接转出或者根本不记帐,造成不记销售收入而进行偷税。
第九种情况,以产品的原料,以产品换其他物资,在帐务处理上不做金额记帐,
不做进货和销售处理,只反映抵减差价,有的“不通过产品销售”科目核算,直接增
加“原材料”和减少“产成品”帐户。形成的原因主要是三角债,收不回贷款,所以
只好与对方换原料、换设备、换产品,从而造成“以物换物”式的偷漏税。
第十种情况,联营分成利润实现后,不记利润帐,而记入“应付款”帐户,漏记
利润,有意偷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