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基础理论概论——反避税的基本标准
录入时间:2001-12-0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3/2001信息】 要识别哪些避税行为该打击,哪些避税不
在打击之列,有时相当困难,本节介绍反避税应根据的标准。
要识别应该加以反对的避税方案是有可能的。这类方案的主要特征是旨在将纳税
义务降低到立法打算施加的税负之下;其典型特征有:
1.表现处心积虑的人为安排,在方案涉及的种种安排中,重点在于避税。
2.大钻法律条款的漏洞或违背法律条款的本意,而利用这些条款。
3.聘用税务专家,串通当事人各方对纳税事项加以保密。
如何判断避税则是判断反避税中的避税的基础。根据以下五个标准来检验避税。
一、动力检验
这一标准是对一个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和安排的法律特征或其他特征进行检验;看
其主要部分目的是否在于减少或完全逃避纳税义务。在实践中,这是难以单独行使的
检验标准,因为动机是车观存在,蕴于纳税人头脑之中,只有分析纳税人在有关经济
事务的处理上是否正常、合理来判断其动机。
二、人为状态检验
如果可以发现立法机关具有在一定范围内开征一种税的意图,而纳税人可能使用
一种在表面上遵守税收法规,而实质上与立法意图相悖的合法形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合法的形式背离了实际状况,那么这种处心积虑的合法形式称之为
“人为状态”。根据这一标准可以表明纳税人希望使税收法规的目的和意图落空,但
把它作为一种独立的判断标准来使用尚有很大困难。
三、受益检验
从实际某种安排而减少的纳税额或获得的其他的税收上的好处构成了受益检验标
准。在一项税收上的好处可以是一种特定交易的唯一结果,与一项税收上的好处是某
一交易的主要或仅是一部分之间,必须作出区别。受益检验标准的一个优点是其客观
性,看起来简单明了,但在试图发现正确的因果关系上会遇到困难。
四、由规则来确定
在特定的环境下,是否存在“不可接受”的避税,判定的权柄基本上落在税务局
当手中,由他们去酌情处理。这种处理权的大小可能取决于或受限于税牧法规中的特
殊标准,在某些情况下,税务当局甚至可能具有完全自由的自行处置权。从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的观点看,有的专家认为后一种情况从原则上讲是不公平的,因为纳税人没
有权力去影响税务局,完全处于俯首听命的被动地位。
五、由排除法确定
最后一条判断标准焦点集中在避税的某些做法是普遍的还是不普遍的。如果一种
避税方法在大多数纳税人中盛行,出于这一缘故,这种避税方法为立法机关、财政当
局、法院或其他有关方面所不容,避税就可能被确认为是不可接受,甚至会随着新立
法的出现而变成非法的逃税。然而,如要避税是由能够对选举施加重大影响的强大的
集团所实施,就会仍然被归类于可接受的避税。相反,若避税是由没有巨大政治影响
的选民所为,就会列入不可接受避税。
上述五种检验标准时常重迭和冲突:一项交易可能被一种检验标准认为是不可接
受的避税,而用另一种检验标准来判断则属于可以接受的避税。最后有一点要讲明的
是避税和偷税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例如,按原来的税法是合法的行为:
在新税法下可能是非法的。反之,按一条严格的税法规定为非法的事,随这一规定的
放宽或取消就成为合法。
上述检验标准对判定国际避税也有很大的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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