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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查处材料计价避税法的反避税方式(4)

录入时间:2001-1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9/2001信息】 四、材料计价避税法反避税方式的案例解 析 [案例四十四] 1997年3月,南昌市国税稽查分局在对该市江民汽车制造厂进行1996年 度纳税情况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厂“材料成本差异”贷方余额达260万元,且该账 户中只有贷方发生额而无借方发生额。这一点引起了税务人员的怀疑,经询问,该厂 自1995年起实行原材料按计划价格核算。根据上述疑点,税务人员推测该厂每月 领用原材料时,只按计划价格记入成本费用,而未计算材料成本综合差异率,将材料 成本差异分摊记入成本与费用。经稽查人员向企业财务人员询问,得知为了增加企业 发展后劲,将材料成本差异贷方差异数260万元挂账不予处理,用来调节企业成本 利润。该厂1996年度共耗用材料5000万元,材料成本综合差异率经核算为-5 %,所以应调整材料成本差异250万元(50000000×5%),其中,管理 费用应分摊50万元,生产成本分摊200万元(其中已销产品100万元,库存产 品100万元)。 [案例分析] 此类案件的发生多在实行以计划价格核算原材料采购的企业。因此,在对此类企 业进行稽查的时候,应着重对“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账户进行审查。按照 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实行计划价格核算原材料采购的企业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购买原材料(假定此处从略处理增值税项): 借:材料采购 (真实价格) 贷:银行存款 (真实价格) (2)原材料验收入库后,若计划价格小于真实价值: 借:原材料 (计划价格) 材料成本差异 (真实价格-计划价格) 贷:材料采购 (真实价格) 若真实价格小于计划价格: 借:原材料 (计划价格) 贷:材料采购 (真实价格) 材料成本差异 (计划价格-真实价格) (3)领用原材料进行生产后,结转成本: 首先,计算出“材料成本综合差异率”(即材料成本差异与计划价格之间的综合 比率),再按领用原材料的数量,将材料成本差异分摊入成本费用。 若“材料成本差异”贷方有余额,则: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借:生产成本 贷:材料成本差异 若“材料成本差异”借方有余额,则: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借:材料成本差异 贷:生产成本 在反避税中,应注意这类利用“材料成本差异”账户进行避税的企业,通常会将 材料采购的计划价格计得远远高于真实价格,并且长期不对计划价格进行调整。这样, 就长期使“材料成本差异”贷方余额挂账,生产成本与费用虚增,挤占当期利润。所 以在稽查时,我们要注意了解企业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并检查企业是否定期调整计划 价格。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则要引起警惕,仔细检查是否有偷税行为发生。 案例中企业的行为根据《征管法》应确定为欺诈避税,调增利润150万元(应 摊入管理费用的50万元+应摊入已销产品的100万元),补交企业所得税款 49.5万元(1500000×33%),并处以2倍于偷税款的罚款。 [账务调整] 借:材料成本差异 2,500,000 贷:产成品 1,000,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000 借:所得税 49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95,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95,000 利润分配--税收罚款990,000 贷:银行存款 1,485,000 [重点解析] 根据材料计价避税的反避税突破原理,税务人员遇到[案例四十一]“江西光华 有限公司”这种利用材料计价避税情况时,首先必须查明该公司前两年即1998年、 1997年的材料发出单价的计价方式,然后再作出处理,同时必须遵守“一贯性” 原则,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计价方式,除非经税务机关批准。 在[案例四十一]中,税务人员还必须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是:江西光华有限公 司材料账上的“结存”数是否与仓库中实际“库存数”相符,这一点最为关键。因为 “材料”这种存货是所有企业用来进行调整利润的“最大蓄水池”,也是用来避税的 “最佳避风港”。因此,税务人员必须查材料账上的数额是否与仓库实际存放的数额 相符,即“账实是否相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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