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查处材料计价避税法的反避税方式(4)
录入时间:2001-1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9/2001信息】 四、材料计价避税法反避税方式的案例解
析
[案例四十四]
1997年3月,南昌市国税稽查分局在对该市江民汽车制造厂进行1996年
度纳税情况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厂“材料成本差异”贷方余额达260万元,且该账
户中只有贷方发生额而无借方发生额。这一点引起了税务人员的怀疑,经询问,该厂
自1995年起实行原材料按计划价格核算。根据上述疑点,税务人员推测该厂每月
领用原材料时,只按计划价格记入成本费用,而未计算材料成本综合差异率,将材料
成本差异分摊记入成本与费用。经稽查人员向企业财务人员询问,得知为了增加企业
发展后劲,将材料成本差异贷方差异数260万元挂账不予处理,用来调节企业成本
利润。该厂1996年度共耗用材料5000万元,材料成本综合差异率经核算为-5
%,所以应调整材料成本差异250万元(50000000×5%),其中,管理
费用应分摊50万元,生产成本分摊200万元(其中已销产品100万元,库存产
品100万元)。
[案例分析]
此类案件的发生多在实行以计划价格核算原材料采购的企业。因此,在对此类企
业进行稽查的时候,应着重对“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账户进行审查。按照
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实行计划价格核算原材料采购的企业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购买原材料(假定此处从略处理增值税项):
借:材料采购 (真实价格)
贷:银行存款 (真实价格)
(2)原材料验收入库后,若计划价格小于真实价值:
借:原材料 (计划价格)
材料成本差异 (真实价格-计划价格)
贷:材料采购 (真实价格)
若真实价格小于计划价格:
借:原材料 (计划价格)
贷:材料采购 (真实价格)
材料成本差异 (计划价格-真实价格)
(3)领用原材料进行生产后,结转成本:
首先,计算出“材料成本综合差异率”(即材料成本差异与计划价格之间的综合
比率),再按领用原材料的数量,将材料成本差异分摊入成本费用。
若“材料成本差异”贷方有余额,则: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借:生产成本
贷:材料成本差异
若“材料成本差异”借方有余额,则: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借:材料成本差异
贷:生产成本
在反避税中,应注意这类利用“材料成本差异”账户进行避税的企业,通常会将
材料采购的计划价格计得远远高于真实价格,并且长期不对计划价格进行调整。这样,
就长期使“材料成本差异”贷方余额挂账,生产成本与费用虚增,挤占当期利润。所
以在稽查时,我们要注意了解企业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并检查企业是否定期调整计划
价格。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则要引起警惕,仔细检查是否有偷税行为发生。
案例中企业的行为根据《征管法》应确定为欺诈避税,调增利润150万元(应
摊入管理费用的50万元+应摊入已销产品的100万元),补交企业所得税款
49.5万元(1500000×33%),并处以2倍于偷税款的罚款。
[账务调整]
借:材料成本差异 2,500,000
贷:产成品 1,000,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000
借:所得税 49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95,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95,000
利润分配--税收罚款990,000
贷:银行存款 1,485,000
[重点解析]
根据材料计价避税的反避税突破原理,税务人员遇到[案例四十一]“江西光华
有限公司”这种利用材料计价避税情况时,首先必须查明该公司前两年即1998年、
1997年的材料发出单价的计价方式,然后再作出处理,同时必须遵守“一贯性”
原则,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计价方式,除非经税务机关批准。
在[案例四十一]中,税务人员还必须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是:江西光华有限公
司材料账上的“结存”数是否与仓库中实际“库存数”相符,这一点最为关键。因为
“材料”这种存货是所有企业用来进行调整利润的“最大蓄水池”,也是用来避税的
“最佳避风港”。因此,税务人员必须查材料账上的数额是否与仓库实际存放的数额
相符,即“账实是否相符”。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