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实务 > 正文

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反避税的基本标准

录入时间:2001-1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9/2001信息】 避税是属于税收法律意志企图予以控制但 却是已存法律不能成功办到的行为,因为避税行为的发生是由于税法的具体规定和具 体制度存在的内在缺陷所致。纳税人在进行避税活动时,必须是在法律中涉及不到的 领域来进行。国家或政府在对一个行为或事实判定为避税时必须有合法法律和事实做 根据。一般地,对避税的判定,从政府来说,就是要把纳税人所有的涉及避税的事实 或行为自纳税人所认为或所希望将此事与行为所依附的税法条款上剥离出来。这样就 必须解决如何来解释、认识及运用税收条款,对此历来存在不同的观点。 (1)只要事实符合法律字面的解释,法律就是有效运用的。 (2)既要事实符合法律的字面解释,又要符合法律立法的意图,才能有效运用。 (3)法律对事实或行为的应用上要合乎逻辑及前后一致的方法。 (4)要依据法律的经济上或社会的目的,或是依据税法整体的内容来判断某一 税法条款对一件具体事实或行为的适用性与符合性。 一般国家已广泛采用第二种观点。即用立法意图的观点来解释税法,也就是说一 项经济行为或经济活动,其形式虽然与法律的有关规定就表面上分析是相一致的,但 其后果却与立法意图相悖,则认定这种经济活动或经济行为是“避税”。 此外,还有两条标准来判断避税是否存在: (1)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 (2)税法是否被滥用的标准。 第一项标准通常应用于采用成交法的国家,“形式”是指成交法的形式,是征税 的必要的事实基础,即是某一事实要对之进行征税或不征税,则它必须具有作为依据 的法律(或法律条款)所规定的必备的诸种要素。在判断事实与法律条文是否一致上 有两种方法:一是事实与条文文字上并无脱节,即相一致,二是事实与法律条文文字 相互脱节,即为不一致。 滥用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是避税行为中常见的一种方法。税法滥用是指法律准则 的应用明显地与该准则的意义、目的及适用范围显著抵触的情况。虽然这在国际上还 没有一个各国公认的标准来对此加以认定,实际上,有些国家对此已有了详细的规定 和界定。 要识别哪些避税行为该打击,哪些避税不在打击之列,有时相当困难,本节介绍 反避税应根据的标准。 要识别应该加以反对的避税方案是有可能的。这类方案的主要特征是旨在将纳税 义务降低到立法打算施加的税负之下。其典型特征有: (1)表现出处心积虑的人为安排,在方案涉及的种种安排中,重点在于避税。 (2)大钻法律条款的漏洞或违背法律条款的本意,而利用这些条款。 (3)聘用税务专家,串通当事人各方对纳税事项加以保密。 如何判断避税则是判断反避税中的避税的基础。根据以下五个标准来检验避税。 动力检验 这一标准是对一个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和安排的法律特征或其他特征进行检验,看 其主要部分目的是否在于减少或完全逃避纳税义务。在实践中,这是难以单独行使的 检验标准。因为动机是主观存在,蕴于纳税人头脑中,只有分析纳税人在有关经济事 务的处理上是否正常、合理来判断其动机。 人为状态检验 如果可以发现立法机关具有在一定范围内开征一种税的意图,而纳税人可能使用 一种在表面上遵守税收法规,而实质上与立法意图相悖的合法形式达到自己的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合法的形式背离了实际状况,那么这种处心积虑的合法形式称之为 “人为状态”。票据根据这一标准可以表明纳税人希望使税收法规的目的和意图落空, 但把它作为一种独立的判断标准来使用尚有很大困难。 受益检验 从实际某种安排减少纳税额或获得的其他税收上的好处构成了受益检验标准。在 一项税收上的好处可以是一种特定交易的惟一结果,在一项税收上的好处是某一交易 的主要或仅是一部分之间,必须作出区别。受益检验标准的一个优点是其客观性,看 起来简单明了,但在试图发现正确的因果关系上会遇到困难。 由规则来确定 在特定的环境下,是否存在“不可接受”的避税,判定的权柄基本上落在税务当 局手中,由它们酌情处理。这种自理权的大小可能取决于或受限于税收法规中的特殊 标准,在某些情况下,税务当局甚至可能具有完全自由的自行处置权。从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的观点看,有的专家认为后一种情况从原则上讲是不公平的,因为纳税人没有 权力去影响税务局,完全处于俯首听命的被动地位。 由排除法确定 最后一条判断标准焦点集中在避税的某些做法是普遍的还是不普遍的。如果一种 避税方法在大多数纳税人中盛行,出于这一缘故,这种避税方法为立法机关、财政当 局、法院或其他有关方面所不容,避税就可能被确认为不可接受,甚至会随着新立法 的出现而变成非法的逃税。然而,如果避税是由能够对选举施加重大影响的强大集团 所实施,就会仍然被归类于可接受的避税。相反,若避税是由没有巨大政治影响的选 民所为,就会列入不可接受避税。 上述五种检验标准时常重叠和冲突:一项交易可能被一种检验标准认为是不可接 受的避税,而用另一种检验标准来判断则属于可以接受的避税。最后有一点要讲明的 是避税和偷税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例如,按原来的税法是合法的行为, 在新税法下可能是非法的。反之,按一条严格的税法规定为非法的事,随这一规定的 放宽或取消就成为合法。 上述检验标准对判定国际避税也有很大的参考作用。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