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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新税制下避税产生的原因

录入时间:2001-11-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8/2001信息】 避税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可以把 它们概括为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 避税产生的内部原因 纳税人进行避税的内部原因在于,税收取走了他的一部分收入,使他的可支配收 入减少了,因此,纳税人有着减轻自己纳税义务的强烈愿望。税收是国家为满足一般 社会需要对社会产品(主要是剩余产品)进行的强制、无偿分配。税收具有强制性、 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形式特征。强制性是指国家征税依据的是政治权力,这是一个抽 象的概念,对纳税人来说,既不直接偿还,也不付任何代价。这一点,对纳税人来说, 不再是抽象的了,而是实实在在的。政府实实在在地从纳税人手中取走了一部分收入, 并且没有付出任何直接的代价。从纳税人角度来说,他“损失”了一部分收入,而并 没有得到直接的“回报”。因此,每个纳税人都有减轻自己纳税义务的欲望。为了使 这一欲望得以实现,纳税人表现出各种不同的选择:偷税、漏税、逃税、欠税、抗税 和避税。在众多的选择中,避税是一种最为“安全”或“保险”的办法。偷税、逃税 都是违法的,要受到税法的制裁。漏税必须补交,法制较为健全和征管较为严格的国 家,偷、漏税和逃税、抗税往往是十分艰难的。因此,纳税人自然会力图寻找一种不 受法律制裁的办法来减轻或免除其纳税义务,这就是避税。 当然,纳税人具有强烈的避税愿望并不表明他可以成功地进行避税。有避税愿望 并能成功实现避税,需要纳税人对税法熟悉和充分的理解。否则避税就要失败,甚至 有可能与偷税、漏税和逃税沦为同类,成为非法行为。凡欲获得避税成功的纳税者必 须具备一些条件。一是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懂得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以及合 法与非法的界限,这样,纳税人可以从总体上确保自己经营活动和有关行为的合法性。 二是纳税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和税收知识,对政府征收税款的方法有很深的了 解,知晓税收管理的缺陷。三是纳税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收入规模。因为很 多避税活动往往要经过专门的人员筹划和设计,为此,纳税人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如果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过小,收入规模不大,那么,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效益”或 许只够支付税收筹划和设计人员的劳务费,甚至还不足以支付这部分劳务费,因此, 纳税人就会放弃其避税的努力。 纳税人避税愿望的强烈程度往往和一国税率的高低密切相关。税率较低,纳税人 的可接受程度较高。经验表明,在那些低税率国家,偷税、漏税、逃税和避税活动并 不十分普遍,因为偷税、漏税和避税要冒违法风险,而避税活动虽不违法,仍要在经 济上和精力上付出一定的代价。因此,纳税人会权衡其利益得失,从而使减轻税收负 担的活动受到抑制。税率越高,纳税人的可接受程度就越低,甚至产生反感和抵制情 绪。因此,在那些高税率国家,偷税、漏税、逃税和避税活动十分普遍。偷税、漏税、 逃税要冒违法风险,但是,一旦成功,纳税人可以从中获得较多的利润,避税活动甚 至会达到疯狂的地步。和比例课税相比,在累进课税条件下,避税现象会更严重。 [案例三十] 全球航模制品有限公司所得税额为100000元,若采用30%的比例税率, 该公司应纳税额为30000元,若采用超额累进课税,则该公司应纳税额为: 10000×15%+(20000-10000)×20%+(50000- 20000)×30%+(100000-50000)×35%=30000(元) 这时,公司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为30%,和比例课税条件下的实际负担率相同。 但是,在累进课税条件下,若纳税人通过合法的途径增加成本开支,使所得税额降低 为80000元,则应纳税额为: 10000×15%+(20000-10000)×20%+(50000- 20000)×30%+(80000-50000)×35%=23000(元) 这时,税收的实际负担率为28.75%,和原来相比,负担率下降了1.25 %。而在比例课税条件下,这种情况并不会发生,纳税人即使采用同样的方法使所得 额降低为80000元,其税收负担率仍为30%,可见,在累进课税条件下,纳税 人更加倾向于设法避税。原因在于,随着纳税人收入的增加,其适应的税率会逐渐提 高。也就是说,纳税人收入越高,其每增加1元收入,政府取走的份额或比重就越大。 假若纳税人所得额在100000~300000元范围内增加,这时,每增加1元 收入,政府从中征收的税额为0.4元。若纳税人所得大于或超过300000元, 这时,每增加1元收入,政府从中取走的税额为0.45元。于是,纳税人便会产生 抵制情绪,或者减少工作的努力程度,以更多的闲适来替代工作;或者设法转移利润, 增加成本开支,使应税所得额降低,以达到避税的目的。极端的情况是全额累进课税, 这时,在收入级距的临界点附近,税额的增加会越过所得额的增加,于是,避税现象 会变得极端的严重(注:正因如此,我国现已取消全额累进税率课税方式)。 避税产生的外部原因 纳税人希望能够避税,只反映了纳税人的主观愿望,此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客 观条件,这就是避税产生的外部原因。如果一国的税法本身非常严密,能够使纳税人 无空子可钻,则纳税人的避税愿望便难以实现。避税产生的外部原因主要指税法及税 收规定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纳税人利用这些缺陷达到避税的目的。 就国内避税而言,税法缺陷常常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税收的地区差别。一国对经济发展及资源状况不同的地区实行不同的税收 待遇,从经济本身来说,它有利于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使经济的 区域结构不断优化。但是,这种地区间税收待遇的差别,同时也给纳税人提供了避税 的机会。比如,对经济特区和经济开发区的税收优惠,常常使这些区域以外的纳税人 利用这些优惠来减少纳税。纳税人可以通过一定途径,使这些区域以外的生产经营活 动变成或从形式上变成税收优惠地区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使这些区域以外产生的利 润转移到税收优惠地区。 第二,税收的部门、行业差别。税收的部门、行业差别对待,主要表现在流转课 税方面。对不同部门、行业采取不同比例的流转税,一方面是为了调节这些部门和行 业的盈利水平,同时,也是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但与此同时,也为精明的纳税 人提供了避税的机会。一些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产品有时会介于两个部门或行业 之间,这时,若两个部门或行业产品的税率存在差别,则纳税人会选择有利于自己的 税收规定纳税。 第三,纳税主体之间税收待遇的差别。这里,主要指政府对不同经济性质的纳税 人采取不同的税收待遇。比如,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运用不同的税法征税,那么,一些纳税人将从形式上改变其经济性质,使税 收待遇对自己更为有利。在我国,“假合资”企业、“假集体”企业的出现,正是为 了使其税收方面处于有利地位而产生的。虽然这些企业以“合资”或“集体”为名, 实为内资企业或私营企业甚至个体工商户,但是,它们都是依法建立起来的,并不能 从法律上追究这些企业的税收责任。 上述原因主要是针对国内避税而言的。而国际避税产生的外部原因主要表现在以 下几方面: 第一,各国税制的差别。这主要体现在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运用、课税程度和课 税方式、税率、税基等方面的差异。 第二,跨国纳税人承受较重的税负与国际市场激烈竞争的矛盾。跨国纳税人的税 收负担一般要占其跨国所得的30%~40%。如遇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重复征税, 则税负更重。因此,跨国纳税人为了在国际市场上取得更大的利润,就把注意力转移 到了避税活动。 第三,一些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经济的需要,给跨国投资者提供了许多优惠的待遇, 而这些优惠待遇客观上也给跨国纳税人造成了避税的气候。许多国际避税地的存在, 为跨国投资者从事避税活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第四,各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内容不同,有可能被跨国投资者通过滥用条约,从事 避税活动。 第五,各国税收征管的漏洞和税收征管人员素质不高等原因,使一些跨国纳税人 轻而易举地达到了避税的目的,从而诱使更多的跨国纳税人去谋求这一额外的好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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