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个人纳税筹划:中介知识准备——注册税务师
录入时间:2001-10-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0/2001信息】 为了加强对税务代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
准入控制,规范中介机构税务代理行为,发挥税务代理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保证国
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
国家人事部、税务总局于1996年11月颁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国家对税务师实行资格考试和依法注册制度。
(一)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制试
注册税务师应是精通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并能熟练进行实务操作的专业技术人
员,必须具备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技能。实行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制
度是保证执业准入控制的基本前提。
1.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
师资格考试。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
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学、法学类第二学士的研究生班
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生,或者非经济、法学类硕土学
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4)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
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科目共分五科:《税法(Ⅰ)》、《税法(Ⅱ)》、《税务代
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拟
定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命题以及考前培训等工作,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
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各项考务工作,并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考试进行
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注册税务师的登记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
为注册税务师的管理机构。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
人员,应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
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注册登记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恰守职业道德;
2.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资格证书;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税务师岗位上工作;
4.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
(2)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3)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4)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具备税务代理资格的情况。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
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销其注册税务师资格:
(1)在注册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
(2)同时在两个税务代理机构执业者;
(3)死亡或失踪者;
(4)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适合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情况。
注册税务师每次注册有效期限为三年,每年验证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注册
税务师应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对不符合注册条件和被注销注册
税务师资格者,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三)注册税务师的权利与义务
1.税务代理作为民事代理的一种,其代理人注册税务师享有民法所规定的权利。
(1)注册税务师有权依照《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的范围,代理
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的代理事宜。
(2)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注册税务师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财务、
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经营现场和设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
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
(4)注册税务师可向当地税务机关订购或者查询税收政策、法律和有关资料。
(5)注册税务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委托,有权
拒绝。
(6)注册税务师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注册税务师应按其代理职责履行义务并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1)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时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各所统一受理,并与被代理
人签订《税务代理协议书》,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或擅自收费。
(2)注册税务师有向被代理人、税务机关及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出具证明的义
务,对其代理业务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注册税务师有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组织
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4)注册税务师有格守被代理人商业秘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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