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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全面升级亟待税收政策东风

录入时间:2010-08-09

【中华财税网2010-08-09信息】  实践证明,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在农业发展,农业发展的关键在产业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在农业的全面升级,农业的全面升级的关键在提高涉农产品科技含量,而提高涉农产品科技含量的关键之一又在于税收政策的大力支持。水产畜牧业作为支撑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亟待税收政策能在更高的战略层面上给予更大力度的支持。对此,广西税务学会的有关专家在对当前水产畜牧业的发展现状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取消农产品收购发票,对农产品流通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农村地区的财源建设。允许农产品加工企业异地采购农产品。建议将国有粮食企业享受免税待遇推广到非国有收储企业。

  第二,扩大和统一农产品征税注释范围。参照相关国际协议如WTO《农产品协议》适用农产品范围的注释方法,制订新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适当增加农产品的注释品种,最大限度地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列入农产品征税范围,按13%的税率征税并允许按13%的税率计算进项抵扣额,减轻农业产业化企业的税收负担。

  第三,减轻精深加工企业增值税负担。建议对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销项税率均定为13%。降低农产品精深加工行业的实际税负,对增值税税负超过8%的企业实行超税负返还,进一步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第四,完善税收优惠体系。一是适度调减农产品加工企业所得税税率。可按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中小型企业20%的税率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征税,提高其利润水平,鼓励和支持其向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推动农产品向深加工和高附加值方向延伸;二是优惠重点适度向产品科技含量高、综合利用资源的企业倾斜。允许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并允许农产品加工企业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鼓励高新技术向农产品加工企业渗透和转化,支持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三是加大减免税优惠力度。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四是根据农产品加工业地区发展实际的不同,可以着重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更大的税收优惠,从而更好地利用这些地区的农产品资源,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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