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9-10-12
【中华财税网2009-10-12信息】 “在祖国大陆这边要缴个税,回台湾还要缴个税。”面对双重征税,年薪300万元的曾先生有些闷闷不乐。作为福建省福州市某台资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来自台湾彰化县的曾先生每年都要在祖国大陆呆半年以上。按规定,他的300万元年薪中来自祖国大陆部分的122.4万元(月薪10.2万元),需要向大陆税务机关缴纳个税18.45万元;回到台湾后又要按年所得300万元缴纳综合所得税约108.98万元。显然,来自祖国大陆的122.4万元收入被双重征税了。“百万年薪不过是账面数目。”曾先生告诉记者。
事实上,像曾先生这样在祖国大陆工作、在两岸双重缴税的台商为数众多。而值得台胞高兴和期盼的是,前不久福建省审议通过了《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将率先探索两岸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建立两岸税务纠纷处理机制,为两岸建立更紧密的经济合作机制积累经验。
两岸双重征税,台商叫苦不迭
随着两岸直接三通的实现,两岸运输成本大为降低,两岸经贸合作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不过,随着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深入发展,双重征税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
福州市一家台资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台商作为台湾地区居民,在台湾本岛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收入包括其在祖国大陆地区的投资所得和个人所得部分。目前台湾地区最高可以征收个人所得的40%。根据祖国大陆的相关规定,台商如果每年在祖国大陆居住累计超过90天,将按照“非居民”身份就来源于祖国大陆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祖国大陆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是45%。台商的收入普遍较高,通常两岸都按最高额度来征税,因此,台商的同一笔收入大都会被重复征税。
“另外,台商如果在祖国大陆连续工作满5年,那么除了其在祖国大陆地区所得外,其余所得也需在大陆缴纳个人所得税。”福州市国际税收研究会的有关人士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大陆连续居住满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大陆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记者了解到,两岸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存在双重征税的情况。《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征收范围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设在祖国大陆地区的台资企业如果向台湾地区相关企业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须向祖国大陆地区税务机关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同时,台湾企业收到相关所得后,也要向当地政府缴纳营业事业所得税。这就存在同一笔所得在两岸重复征税的问题。”福州市国际税收研究会有关人士表示。
为避免双重缴税,台资企业兵行险着
为了避免双重缴税,许多台商进行了税收筹划,有的甚至不惜“兵行险着”。
据了解,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台商通过隐名投资的方式规避可能存在的两岸重复征税。隐名投资俗称“入暗股”,即实际出资认购的投资方(隐名投资人),在工商登记材料或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填写他人(显名投资人)姓名。但这一投资方式容易引发纠纷。譬如,委托的显名股东行使实质的股东权利,股东大会的决议可能忽略实际投资人的权益等。
“祖国大陆地区法律对于隐名投资没有作出规定,台商隐名投资发生纠纷时,难以得到法律保护。”福建省司法部门有关人士表示。近年来,因台商隐名投资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加,已成为涉台民商事案件的主要类型。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还有一些台资企业绕道与祖国大陆地区签订有相关税收协定或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的国家(地区),在这些地方注册,再以该注册地公司的名义投资祖国大陆。福州市国际税收学会上述人士告诉记者,这样一来,有了其他外资背景的台资企业在祖国大陆地区的税负就可以比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对优惠的待遇。
有业内人士认为,绕道第三地设立机构,虽然能降低企业税负,但资金等投资要素的流动也必须通过第三地来实现,不仅费力费时,还会给企业造成超额费用的支出。
同样,为了避免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双重征税,一些台商采用在祖国大陆地区只发放部分工资,剩余工资则选择在中国境外或台湾地区发放,借此规避重复纳税。然而,随着两岸实现三通,资讯日渐透明,这种操作空间已经越来越小。
先行先试,福建率先探讨构建两岸税收协调制度
显然,海峡两岸尽快谈判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为避免对所得的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2006年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订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近日,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又修订了2003年与澳门签订的《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签订了《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两份《安排》对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如何避免双重征税都作了一些具体规定。譬如,对一方投资者取得的直接持有25%以上股份的对方企业的股息减按5%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对一方居民取得的来源于对方的利息和特许权费减按7%的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据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门与福建省有关部门已多次就海峡两岸双重征税问题进行调研和协商。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朱孟楠教授说,《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明确赋予了福建省先行先试的特殊政策,参照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税务纠纷的做法,闽台两地可以积极尝试建立税务纠纷处理机制,有针对性地解决两地防范避税和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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