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有真有假还须区别对待
录入时间:2006-11-02
“这两天,来我们这里咨询政策的人非常多,他们对赠与的真假问题十分关心,希望税务部门能够区别对待。”日前,记者在走访江苏省南京市最大的房产交易中心——华侨路房产交易中心时,有关人士这样表示。
据南京市地税局驻房产交易中心的濮科长介绍,自10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前往房产交易中心咨询政策的人非常多,税务干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耐心细致地为纳税人讲解。
濮科长说,在接受咨询的过程中,有一个问题纳税人反映得比较多,即对于一般赠与行为,如继承、离婚等无偿赠与所获的房产,在再次转让时,按房产原值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合理。纳税人认为,国家税务总局此次出台新政策的目的,就是要遏制假赠与行为,对于这类‘真’的赠与行为,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区别对待。
记者在采访中也明显感到,不少人对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政策能否真正落实存在很大疑虑。他们认为,从新政策的规定看,税务机关辨别不动产赠与行为真假主要依赖于公证机构的公证书和纳税人的声明。从目前的实际看,公证机构也仅能从法律形式上对赠与行为是否成立进行公证,很难进行实质性审查。只要赠与双方提供相应的材料,公证机构就会对赠与行为进行确认。实际上,以前发生的“假赠与”行为也是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
一些中介人士认为,目前“二手房”买卖市场中之所以会流行各种各样的逃税方式,根本原因在于目前监控手段不到位,逃税被发现和查处的几率小。
此外,“二手房”买卖税收政策的一些规定存在漏洞和难以操作,导致政策难以落实。比如“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由于目前税务机关很难对纳税人出售的住房是否属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难以认定,执行起来就非常困难。因此,要使现行房地产税收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使其发挥调控作用,需要建立起有效的监控手段。
南京市房产交易中心登记管理科的王科长认为,南京市一直以来对于二手房赠与情况的把关比较严格,这次税务部门出台了这个新政策,将进一步规范南京市二手房赠与情况。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王科长提出了文件中应对“直系亲属”
进行具体界定,使其更具操作性。
江苏省地税局分管营业税的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政策实际上是对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房地产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所作的补充和完善,是为了更科学、更有效地进行二手房市场的税收管理,从而促进房地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问题的解决。特别这次将无偿赠与行为区分为一般赠与行为和其他无偿赠与行为两种,并分别确定购房时间,这对于遏制一部分假赠与行为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江苏省地税局分管个人所得税的负责人提出:在新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基层很多同志反映无偿赠与的二手房再次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无“有关合理费用”可以扣除,希望国家税务总局能够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