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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技术问题解答:国外纳税筹划回避税收管辖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录入时间:2006-04-05

  问:国外纳税筹划回避税收管辖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国外纳税筹划回避税收管辖权包括:人的流动、人的非流动、物的流动、物的非流动以及流动与非流动的结合等方式。
  (一)人的流动
  所谓人的流动,指跨国纳税人通过居所的变化,改变自己的居民身份,从而避免一国人的税收管辖。它包括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这里所说的“人”不仅指自然人,也指法人,即公司企业等。
  第二,这里所谓的“流动”,是指跨越“税境”而言,不一定非得跨国境不可。
  第三,“人员流动”不仅限于自然人和法人的国际迁移,也包含居民身份的改变。
  人的流动是跨国纳税人用来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最普遍和最重要的方法之一。
  (1)利用个人住所变化进行税收筹划。
  随着世界格局的变化,大多数国家都同时行使税收管辖权,但仍有侧重。特别是发达国家,资本输出较多,本国居民或公民来源于国外的收入较多,因而强调居民或公民管辖权。其中更多的是强调居民管辖权,以达到对大批涌向这些国家而又不一定拥有该国国籍的人的全球范围所得课税的目的。而许多国家又都规定拥有住所(包括永久性居住地,即住所,经常性居住地,即居所,以及习惯性居住地)并在该国居住一定时间以上的人确定为本国居民,即纳税义务人,但各国的规定存在很大的不同。因此,以各种方法改变自己成为某一国居民身份,便成为避免纳税义务的关键。利用个人住所的变化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有三种具体的操作方法:
  一是,利用个人住所的避免;
  二是,利用个人住所的转移;
  三是,利用个人临时纳税人地位。
  ①住所的避免。许多国家的税法都规定对居民纳税人的全球范围所得课税,对非居民则仅对其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课税。居民的确定,又主要取决于住所的存在。因此,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中,一个纳税人只要避免了住所,也就推卸了就其全球范围所得所应承担的纳税义务,而仅就其来源于该国的所得负有纳税义务。目前一些国家为了避免跨国避税,在税法中对纳税人的住所有严格的规定,但跨国纳税人仍可借助某些手段或方式自由地游离于各国之间,确保自己不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进而躲避纳税义务。例如,纳税人可以在较长的时间内流动作业,在不同的国家、不同旅馆从事不超过规定期限的活动,或利用对临时纳税人身份的规定,享受所在地给予的税收优惠。甚至住在船上或游船上,以避免住所地对他的纳税要求。在国际上,这些人被称为税务上的“无国籍人”或“税收难民”。
  ②住所的转移。住所的转移,是指纳税人通过移居国外以改变其居民身份,躲避原来居住国政府行使居民税收管辖的行为,利用住所迁移进行国际避税通常有两种人:第一种是已退休的纳税人,这些人从原来的高税区住所迁移到低税区住所,以便在支付退休金税收和财产、遗产、赠与税方面获得好处;第二种是在某一国居住,但在另一国工作,以躲避高税赋的压迫。
  ③个人临时纳税人地位。个人取得临时纳税人地位有两种情况:一是被派往其他国家从事临时性工作。当个人被派往其他国家从事临时性工作时,常常可以享受所得优惠待遇,这就为高级行政主管等管理人员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方便。二是“临时入境者”,这些人在被确定为“完全居民”之前,可以享受暂时的临时住所的好处。例如,在美国未获得绿卡的人均为临时入境者,他们不承担任何纳税义务。所以,只要不是非法移民,都不必在此期间为缴税大伤脑筋。
  (2)利用公司住所变化进行税收筹划。
  ①住所的避免。与对个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方式类似,大多数国家判断一个公司是居民公司还是非居民公司主要是看其在该国有无住所,也就是说,是否存在公司实施控制和管理的主要地点(美国的标准与此相反,它是以公司注册地区来区分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例如,在英国注册的公司可以是他国的居民公司。也就是说,一个公司在母国和他国可同时被作为居民公司看待,只要它在两国均有住所。因此,对公司住所的避免,就是要虚化公司住所。例如法国某公司以下列方式和手段避免在英国具有住所:
  A.该公司的英国股东不参与管理活动,其股份与管理权分离,英国股东只享有收取股息,参与分红的权利。
  B.选用非英国居民做管理工作,如经理、董事会成员等。
  C.不在英国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所有与公司有关的会议、材料、报告等均在英国本土以外进行,即使档案资料也尽量不放在英国国内。
  D.不以英国电话、电讯等有关方式发布指示与命令。
  E.为应付紧急情况或临时交易,在英国境内建立一个分离的英国“服务”公司,并按照核定税率缴纳公司税,以此作为对英国国库的一种让步。
  F.“国外”会议记录必须包括在国外做出的重大营业决策的详细资料。
  实践证明,该公司的这些做法十分正确和有效。从1983~1995年的12年间,该公司成功地规避了在英国应缴纳的8000多万美元的税款。
  ②住所的转移。与住所的避免不同,住所的转移必须三思而后行。因为一公司若想实现整体搬家,到他国重新安营扎寨,是非常困难的。首先,公司带不走厂房、土地;其次,对某些重型成套设备或固定设施的高额拆装成本也使其望而却步;况且,还有变卖它们仍要交税等种种不利因素。所以,一般还是不应出此下策。
  ③其他流动方式。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法人还可以通过一些中介形式达到由人的流动所形成的效果。
  A.信箱公司和其他公司的利用。信箱公司(LetterboxCompany),是指一个仅在某个国家中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和登记注册手续的公司,而实际工商活动却是在别的国家中进行的。这类公司是典型的避税地公司,其表现形式各种各样,主要是控股公司、金融公司、保险公司、贸易公司等。其他公司是指那些在提供税收优惠待遇或财政补贴的国家建立的公司,它可把盈利公司的利润转移走,达到隐藏利润,转移税赋的目的。
  B.中介业务的利用。利用中介业务与利用信箱公司不太一样,它是通过在所得来源所在地或利润来源所在地与最终所得人或受益人设置一个中心机构或积累中心。这一中心通常处于一个纯粹的避税地,或具有特殊税收优惠,或签订了对预提税有利的条款。当该中心机构收入和利润积累到一定程度和规模时,可用以再投资或作它用。中介业务在税收筹划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作用主要体现在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不动产以及证券的收入等。
  (二)人的非流动
  人的非流动是指纳税人并不离开本国,也不需要使自己成为移民,而是通过别人在他国为自己建立相应的机构,将自己获得的收入或财产进行分割,从而达到回避税收管辖权,减轻税赋的目的。
  人的非流动主要是采用信托或其他信托协议来达到减轻税赋的目的。纳税人通过采用信托的形式,将其一部分所得或财产转交给另一国(通常是国际避税地国家和地区)的信托公司代管,从而造成法律形式上所得或财产与原所有人的分离,消除人与物之间的某种联系,但又使分离出去的财产或所得仍受法律保护,并以此达到躲避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目的。
  在实际税收筹划活动中,除了信托形式外,还有其他类似形式。如一国纳税义务人与其一银行签订信托合约,该银行受托替该纳税人收取利息。当纳税人在该受托银行所在国支付利息,而所在国又签订有税收双边协议时,按此协议规定,利息扣缴税率享有优惠待遇,则该纳税人即可获得减免税好处。
  (三)物的流动
  物的流动指跨国纳税人利用物的流动,包括资金、货物或劳务的流动来达到减轻税赋的目的。资金、货物或劳务的流动虽不像人员流动那样直接明了,可在国际税收筹划中却与人的流动有异曲同工之处,在某些国际税收筹划中,可能比人的流动产生更大的效益。因为资金、货物或劳务的流动比较隐藏,不易被税务当局发现,所以这种方法越来越受到跨国纳税人的重视,成为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方式之一。
  (1)常设机构法。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场所。一个企业在对外投资时,有许多组织形式供选择,它既可以设立子公司,也可以设立常设机构。从减轻税赋的角度出发,设立常设机构具有更大的优势。因为许多国家的双边税收协定,仿效《经济发展组织范本》,规定了大量免征税收的常设机构活动,为了躲避税收,纳税人就可以把需要储存或加工的货物转移到对常设机构有免税规定的国家中去。
  ①利用常设机构转移货物和劳务。
  A.转移货物。各国税法中有许多特殊规定,特别是在国家之间的税收条约或协议中有许多大量减免的经营形式存在,给企业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机会。企业为了躲避税收可以把需要储存或加工的货物转移到对常设机构有免税的国家中去。因为企业有权在世界各地建立许多常设机构,其中一些常设机构就是专门从事免税经营活动的。
  B.转移劳务。转移劳务的税收筹划主要指总机构向常设机构或常设机构之间相互提供的,属于按规定不予扣除的支出。转移劳务支出由于不准许从被转人机构的所得内扣除,因此,可以被高税国的转出机构加以利用,进行税收筹划。
  ②利用常设机构转移利息、费用、利润。
  A.转移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利息是为使用借贷资本而支付的款项;特许权使用费是对使用专业技术、知识等的报酬。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的支付,比如使用非专利化的专有技术、知识、商业秘密、商誉等所支付的费用。所有这些费用,都可由一个法人的不同机构支付。
  按照国际惯例,对总机构支付给驻外常设机构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者驻外常设机构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不允许作为成本扣除。因为总机构和常设机构之间十分容易通过相互之间的资金、技术援助转移成本和利润。禁止它们之间的这种类似独立法人之间的转让,是为了防止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不合理支付。然而这种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并不十分有效,纳税人往往能够以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形式达到转移利息,躲避税收的目的。例如,总机构可以通过某一金融机构和技术服务中心,向自己的驻外机构提供财力和技术上的援助。这种援助有时可以采取完全虚拟的形式提供,而接受虚拟援助的海外机构就可以从容地将这些费用计入成本,冲减利息,减少纳税。
  B.转移利润。跨国纳税人在国外设置常设机构,势必会发生如何将利润在总机构和常设机构之间分配的问题。由于对常设机构的利润分配至少要受两个国家利益差异的影响,分配方法往往有很大差异,这就为纳税人转移利润,减轻税赋提供了机会。
  C.转移管理费用。一个企业法人的总机构通常情况下总是设在其母国,起着管理中心的作用,对各驻外常设机构提供各种有用的管理服务,并向各常设机构直接分摊管理费用,这就给纳税人通过抬高或压低分配管理费用的办法达到转移利润、减少税赋创造了条件。尽管有关管理费用如何在总机构和常设机构之间分配的问题,有些国家的双边税收协定有具体的规定,但规定总有不完善的地方,从而使纳税人有机会利用管理费用分配方法和分配标准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
  ③利用常设机构转移财产。一个企业法人常常可以在许多国家设立常设机构,也可以将财产在总机构与常设机构或常设机构之间进行转移,这样跨国纳税人就可以利用转出机构与转入机构所在国的不同税赋和对营业财产不同的评估和计算方法,进行财产转移,尽量减少现在或将来的纳税义务。
  (2)转让定价法。
  转让定价法是指有关联各方在交易往来中,为达到转移利润、躲避税收的目的,按高于或低于正常市价确定的内部价格进行交易结算。这种方法也应用于国内税收筹划。但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因涉及面较宽,为企业减轻税赋提供了广阔的天地。其优于国内使用的条件是:第一,国家间的税收差别比国内行业间的税收差别要大得多、显著得多;第二,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总机构与驻外常设机构之间的相对独立形式,以及彼此之间业务、财务联系的广泛性,使它们更能从容地实现价格转让。跨国纳税人使用转让定价法,一般是为了减轻关税税赋、公司所得税税赋和规避预提所得税。
  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具体表示形式有以下几种:
  ①通过控制零售价和原材料的进出口价格来影响产品成本和税赋水平;
  ②母公司通过对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厂商名称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高低,对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润施加影响;
  ③利用产品销售,给予关联企业系统的销售机构比较高或比较低的佣金、回扣,来影响公司的销售收入;
  ④通过提供借款利息的高低来影响产品的成本费用;
  ⑤通过母公司对子公司出售固定资产价格的高低和规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长短来影响公司的产品成本;
  ⑥利用公司控制的运输系统,通过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装卸、保险费用来影响子公司的销售成本;
  ⑦通过技术、管理、广告、咨询等劳务费用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⑧利用机器设备租赁影响税赋水平。
  (3)利用国际租赁。
  租赁或利用租赁是减轻税赋的重要方法之一。它不但可以得到税赋方面的优惠,还可以使租赁企业以支付租金的方法冲减企业利润,减少纳税额。所以,跨国纳税人就利用它进行国际税收筹划。例如,某跨国纳税人将本应对子公司直接投资的资产转为租赁形式,这不仅增加子公司的费用支出,减少应纳税税额,又可在有关国家享受到租金税收减免的优惠。
  利用国际租赁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是:由一个设在高税国的关联企业购置资产,以尽可能低的价格租赁给设在低税国的关联企业,后者再以尽可能高的价格租给一个设在高税国的关联企业,从而获得双重好处。首先,以租金费用转移的形式将一部分在高税国的所得向低税国转移;其次,尽量利用有关国家的规定,出租方和承租方多次提取折旧,以减少应税总收入、降低税赋。
  (4)滥用税收协定。
  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和调整两国间税收利益分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缔结双边税收协议这一有效途径。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缔约国双方都要做出相应的让步,从而达成缔约国双方居民都享有优惠的共识,而且这种优惠只有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有资格享受。但是,当今资本的跨国自由流动和新经济实体的跨国自由建立,使其可以与税收协定网的结合成为可能,这便为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和财务安排开辟了新的领域。比较常用的做法是:跨国纳税人试图从一国向另一国的投资通过第三国迂回进行,以便从适用不同国家的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收中受益。这实际上就是滥用税收协定,即不应享受协定优惠待遇的纳税人,利用种种手段达到享受其优惠待遇的目的。
  (四)物的非流动
  物的非流动是指跨国纳税人不必把物(包括资金、货物和劳务)转移出去,而是利用税法中的某些规定达到减轻税赋的目的。其主要手法是利用有关延期纳税的规定和通过改变所得的性质等方法来达到减轻税赋的目的。
  (1)利用延期纳税规定。
  该方法根据各国税法中有关“延期”纳税的规定,通过在低税国和无税国(指所得税)的一个实体进行所得财产的积累。在实行居民(或公民)管辖权的国家,税务会计处理一般采取收付实现制原则,即国家对外国子公司取得的利润收入,在没有股息等形式汇给母公司以前,对母公司不就外国子公司的利润征税。这样跨国纳税人便可利用延期纳税的规定,达到减轻税赋的目的。
  (2)改变所得性质。
  物的非流动法的另一个主要方法是通过改变所得的性质。比如把母公司改为分公司或相反,就可以获得与物的流动一样的好处。这是由于在国际税收中,不同的所得项目和不同的企业性质,可以享受不同的税收待遇。如某高税国的A公司,在国际避税地建立一个分公司B,并向这个分公司借了一笔以A公司所在国的货币结算债务。在A公司还没有归还B公司这笔债务之前,B公司所在国货币升值了。如果A公司把它在避税地的B公司改为子公司,那么这对于A公司是有利的。因为作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存在,A公司就需要就其全球范围内的所得合并计算征收所得税。而作为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存在,则A、B公司就其各自所得分别计算征收所得税。高税国A公司通过把国际避税地分公司改变为子公司后,再向子公司偿还债务,就可以利用子公司所在国的货币升值,无形中把高税国A公司的更多利润转移到国际避税地的B公司,从而减轻了部分税赋。
  (五)流动与非流动的结合
  流动与非流动都是特指相对的一段时间而言的。以上四种形式的相互组合构成流动与非流动组合的四种基本形式。在四种基本形式之上还有可能派生出其他的组合形式。因此,流动与非流动的不断交叉与组合,是实现国际税收筹划的重要途径和方式。
  下面就四种基本组合形式进行介绍。
  (1)人与物的同步流动。
  人与物的同步流动,是指纳税人(自然人或法人)连同其全部或部分收入来源或其资产一同移居国外的行为,这是准备全部消除本国税收的一种税收筹划。但如果该国坚持公民(国籍)管辖权,除非纳税人改变国籍或达到了该国税法规定的某些限制,否则还是不能做到真正彻底免除本国税收。这种同步流动对税收的避免虽是一劳永逸的,但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无论人或物都有充分的流动自由而不受任何限制。
  (2)人的流动与物的非流动。
  当纳税人在不同国度之间迁移,而其所得源泉或财产却保留在某一国境内时,就构成了人的流动与物的非流动。其优点是纳税人可以将收入来源或资产安置在某一低税国,同时纳税人又可以将其活动安排在低消费或低费用区。在不同国家来去自由的先决条件下,纳税人可以移居国外而仍在移出国工作,以获得人的流动与物的非流动的双重好处。不过这种方法的适用范围比较小。因为纳税人必须有可能选择低税国,且其工作所得并不仅是其收入的惟一来源(否则随着工作,其收入已全部被带到自己活动的所在地了),才有可能实现人的流动和物的非流动。
  (3)人的非流动与物的流动。
  这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跨国税收筹划方法。它可以分为两种类型:转移收入或利润和建立“基地公司”。首先,跨国纳税人可以通过在低税国(或避税地)以扩大经营规模为名建立公司或建立服务性公司,以向其支付服务费等形式,转移收入和费用,或通过一些管理上的技巧,给主管税收当局造成来自当地收入很少的印象,从而达到减轻税赋的目的。其次,还可以采取在低税国建立基地公司的形式。基地公司是指在一个对国外收入不征或少征税的国家建立公司。该公司的主要业务并非发生在所在国,而是以公司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名义在国外进行活动,当其国外收入汇回该公司时,可以不履行或少履行纳税义务。所以基地公司通过公司内部的业务及财务往来很容易完成税收筹划的既定目标。
  (4)人与物的同步非流动。
  这种结合的存在,要以有前三种情况意义上的一次较早流动为前提。例如,跨国纳税人可能临时在国外取得收入,该纳税人不必返回居住国,或者直到财政年度终了,或者直到这个收入来源被确认已不存在,因而不再是居住国的课税对象为止,纳税人不再向其母国汇回收入,从而达到减轻或消除纳税义务的目的。因为这种结合具有隐藏性,所以利用它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很容易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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