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技术问题解答:国内纳税业务筹划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录入时间:2006-04-05
问:国内纳税业务筹划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一)利用本国税法规定的差异实施纳税筹划
虽然税法的制定中贯穿着“公平”“中性”的征税原则,但由于社会经济活动中存在太多差异性,政府往往又把税收作为调节经济运行和经济结构的手段,因此税法中各种特殊条款、优惠措施及其他差别规定大量存在,从而在客观上造成拥有相同性质征税对象的纳税人税赋存在高低差异。因而纳税人也就可以采取各种合法手段避重就轻,经过运作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税收规定纳税,从而使自己得以省税。
(1)利用地匿税赋差异实施纳税筹划。在我同行政区划中存在经济特区,各地也有自己区域内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处在这些特定地区内的纳税人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如特区企业与内地企业所得税税率有15%和33%之别,众多的地方优惠区内企业也较非优惠区企业的税赋轻。但是并非只有设在特区的企业才享有优惠税率,对于在特定地区注册的企业,只要投资方向和经营项目符合税率,对于在特定地区注册的企业,只要投资方向和经营项目符合一定要求就也可享受优惠。
这样,一些企业就通过特区虚设机构,利用“避税地”方式来进行避税。
(2)利用行业税赋差异实施纳税筹划。从事不同经营行业的纳税人的税赋存在一定差异,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从事货物销售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缴纳增值税,而提供其他劳务的企业缴纳营业税,税赋存在差异;二是缴纳营业税的不同劳务行业税率不同;三是不同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赋不同,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确定没有完全脱离企业财务制度造成企业间税基确定标准不一致从而导致税赋不同;四是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税赋差异,如对新办第三产业定期减免所得税的规定等。由于存在行业部门间税收待遇上的差别,利润转移、转让定价已成为一种常规性的避税手段,而且纳税人还可以利用从事行业的交叉、重叠来选择对其有利的行业申报缴税。
(3)利用不同经济性质企业税赋的差异实施纳税筹划。比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赋差异,对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生产企业实行“先征后退”增值税的规定等,这些按企业性质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机会。这方面一个最典型的例子是由于我国对外高投资企业有较多的减免税收优惠,许多内资企业就通过各种途径将自己的资金投入国外办企业。然后将国外企业资金以外资的名义转手投入自己在国内的企业,用以获得“合资”企业的资格,从而享受税收优惠。
(4)利用纳税环节的不同规定来进行纳税筹划。由于消费税仅在生产环节征收,商业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不用纳税,所以一些消费税纳税人就利用消费税实行单环节征税的法律规定,通过设立关联机构,利用转让定价尽可能多地减少生产企业和销售额,从而达到少缴消费税的目的。
(5)利用特定企业的税收优惠实施纳税筹划。如由于校办企业免征所得税,福利企业中“四残”人员达35%以上免征所得税,在10%~35%之间减半征税;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仅为15%;所以纳税人就可通过挂靠学校、科研机构,向民政部门申报福利企业等手段来减轻纳税赋担。
此外,不同规模企业税赋的差异、不同组织结构企业税赋的差异、不同消费品生产经营企业税赋的差异、个人的不同应税所得项目税赋的差异等等,都为纳税人采取各种手段避生就轻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税收法律规定纳税提供了条件。
(二)利用税法缺陷实施纳税筹划
(1)利用税法中存在的选择性条文实施筹划。即税法对同一征税对象同时作了几项单列而又不同的规定,纳税人选择任一项规定都不违法。企业利用其选择性,通过精心测算选择低税的方式,就可过到避税的目的。现行税法中房产税的纳税方法有两种:一是按房屋的折余价值以1.2%的税率计征,或按房屋租金的12%计征,但因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限定条件,再加上审批手和管理制度中的漏洞,遂使纳税人通过选择性方案实现纳税筹划成为可能。
(2)利用税法条文过于具体实施纳税筹划。因为任何具体的东西都不可能包罗万象,很可能越具体的法律规定越隐含着缺陷。比如,个人所得税采用列举了应税所得项目,但这些项目不可能把所有形式都概括进去,而且各个项目有时难以区分得特别清楚,所以纳税人就可利用不同项目不同的税率,选择对已有利的纳税项目,降低纳税金额。
(3)利用税法条文不确定实施纳税筹划。税法的有关规定不是特别具体,纳税人可以从自身利益出发据以制定纳税方案,同时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从而实现合法避税。比如增值税税法对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虽规定了量的标准,但同时又规定划分了质的标准,即可以根据纳税人的会计核算中是否健全,是否能提供准确的纳税资料确定纳税人的类别。有了这样可选择而又不是特别清晰的划分标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之间的法律界线不确定,这就使得两者间相互转化,趋向低税赋成为可能。
(4)利用税法条文不严密进行纳税筹划。许多优惠条款对给予优惠的课税对象在时间、数量、用途及性质方面限定的定性不严,也产生了利用这些限定条件进行避税的方法。如现行税法规定对新办企业减免税,但对“新办企业”这一概念没有明确规定其性质,致使许多企业通过形状的循环方法,达到长期享受减免税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