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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纳往来——处理好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56)

录入时间:2002-01-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6/2002信息】 4.进项税额计算上的优惠。进项税额是 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这里包含两层意义:(1)进项税 额是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时购货发票上注明的,而不是计算出来的,但有例外(购进 农产品支付的运输费,收购废旧物资除外)。(2)进项税额表示销售方在购买货物 时,也同时支付了货物所承担的税款。 进项税款对纳税人的节税优惠主要有: (1)购买对方产品时,只要对方有增值税发票,且所购货物为抵扣产品,发票 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用来抵扣。 (2)如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而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 期继续抵扣。 (3)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具体包括以下四方面: 1)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 税税额。 2)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纳税人被确定为是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并经批难视同销售货 物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则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 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从销售方取得注明已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及从海关取 得注明已纳增值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依据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即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等于买价乘以扣除率。这里所说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 免税农产品时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扣代缴的农业特产税。其中支付给 农业生产者的价款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4)免税农产品的抵扣特例。根据规范化增值税的要求,购进的免税货物是不 能予以抵扣的,这是增值税的一项原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是,各国对免税 农产品一般都作为特案处理。这是因为:1)各国农民大多都是分散经营的,对其征 收增值税非常困难。因此,大部分国家对农民都免征增值税。2)农民本身虽不缴税, 但生产农产品的投入物是征税的,故农产品的价格中含有增值税。这种情况下,如果 对购进免税农产品的价格中所含税款不予扣除,则会使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生产单 位和经营农产品的商业单位存在着重复征税因素。为此,增值税允许扣除购进免税农 产品价格中所含的税款。这是在节税筹划中应尤为注意的重点之一。 (5)支付的运输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运费依据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废旧物资收购部门向社会收购的废旧物资,按实际收购价格依据10%的 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7)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1)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2)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尚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有关事 项,或者所注明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3)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年限在一 年以上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和器具。二是 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 物品。 4)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6)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7)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8)非正常损失的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上述第7)、8)两项的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具体包 括:自然灾害损失;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 失等。 (8)因进货退回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 进项税额中冲减,作上述冲减处理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在购货方已付货款,或者 货款未付但已作财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销货方必须取得从购 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回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方可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合法依据。销货方在未收到购货方送交的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 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和记账联作为销货方冲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和税款抵 扣联作为购买方冲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9)纳税人把按规定不准计入进项税额的项目,已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对已 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应税劳务,要按其购进价格计算的税额冲减当期的进项税额。 (10)如果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 的,用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 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 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11)纳税人因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明确划分进项税额的,经税 务机关同意后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知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非税营业额/全部营业额) (1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规定 的征收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低得 多,仅为4%或6%。 5.免税优惠。增值税的免税优惠分为两种类型:有抵扣权的免税优惠和无抵扣 权的免税优惠。和其他国家一样,除某些特定货物外,对出口货物都实行有抵扣权的 免税;对国内销售的非出口的免税货物则实行无抵扣权的免税。 增值税免税项目分以下几类: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其中,农业生产者是指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品的初级产品。凡农业生产者销售 这些自产的初级产品时,既不征税也不准扣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这类免税属于对货物的免税。即对避孕药品和用具,从 生产、批发到零售,全环节免征增值税,因而也不存在扣除进项税额的问题。 (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对销售这些古旧图书者,既不征 税也不扣税。因为购进这些古旧图书时,没有可以扣税的专用发票,因此无须扣税。 对销售这类图书给予免税照顾,则可以使传统文化、知识得以保护、继承和发扬。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 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个体经营者 和其他个人销售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从国外进 口的货物不存在进项税额,因此无须抵扣税款;从使用方向看,这些货物类似用于最 终消费,基本不存在下一环节需要扣税问题。对它们采用无抵扣免税既不会造成重复 征税,也不会对购销双方带来不利影响。 6.最新增值税的优惠措施。自从1994年1月实施新的增值税以来,根据运 行中发现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又陆续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措施。这些优惠措施主要 包括以下几方面: (1)对军队、军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军品,以及生产民品的企业销售的某些军品, 免征增值税。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自1994年5月1日起免征 增值税。 (3)临时性免税规定。主要是对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粮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 销售的化肥、农业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某些农药、批发和零售的化肥、农药、种子、 种苗,以及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可给予一定时期的免税照顾。 7.新增加的减轻税负的措施。 (1)为了照顾某些进项税额很少的一般纳税人,适当减轻其税负并简化计税方 法,自1995年5月1日起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 由其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是指生产以下货物的一般纳税人: 1)县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墙 体材料。 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 制品。 6)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 (2)从事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1995 年5月1日起减按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的,无论有无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 均可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 额。现行增值税规定对购进这类自产农产品的,可按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 税额。从而既照顾了农民利益,又排除了重复征税因素。 (4)自1995年5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运输费用和收购的 废旧物资准予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无论有无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 证,均可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买价计算抵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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