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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票虚抵进项,建筑企业偷税被罚 ——揭秘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偷税真相

录入时间:2026-06-24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驻西安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联合依法查处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丰建设公司”)偷税案件。经查,2023年,长丰建设公司在工程项目承建期间,从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江西某上游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规认证抵扣进项、税前列支成本,造成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共计58.39万元。2025年7月,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82.4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已全部追缴入库。

风险预警,多重线索锁定疑点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驻西安稽查局在开展大数据分析时,发现长丰建设公司存在偷逃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立即启动案头分析,组织人员对该企业进行初步核查,长丰建设公司作为一家建筑企业,其购进的货物、劳务,主要是由本地企业提供,但在2023年下半年,突然从江西某上游公司购进大量木地板、木门等货物,这与该企业长期以来均从青海本地购进货物的经营习惯明显不符,引起了核查人员的高度警觉。在核查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收到有关部门发来的协查函,明确认定江西某上游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部门已依法进行查处。同时,也指向长丰建设公司涉嫌存在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的风险。随即,税务部门依法对长丰建设公司立案检查。

项目为壳,虚假业务终露马脚

顺着上述疑点线索,检查人员迅速着手核验合同、入库单据、物流凭证。本以为可以快速厘清业务,却发现案件远比预想的更加复杂。长丰建设公司提供的承建项目合同显示,工程项目确实需要采购木地板、木门等建材,企业也能提供对应的工程联系单,这份真实的工程用料需求让检查一时陷入僵局。

检查人员经过二次研判后,决定转变思路,从上游供货商和资金链条入手开展检查。通过对长丰建设公司承建项目供货台账、收货验收记录的逐一比对,发现,承建项目所有建材物资均采购自本地几家供货商,这也意味着,长丰建设公司从未和开具发票的江西某企业发生过货物交易。同时,通过穿透长丰建设公司及关联人员个人资金账户流水,发现大量资金“回流”。

至此,证据链条已形成完整闭环,整个业务真相也浮出水面:长丰建设公司为偷逃税款,通过挂靠人即项目实际控制人杨某某从上游江西某企业取得17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49.08万元,违规抵扣进项税额、在账簿中虚列工程成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共计58.39万元。为了使这笔虚假交易看上去更加“真实”,长丰建设公司用真实工程项目做外壳,伪造了购销合同、出库单、送货单等一整套资料,再配以空转的资金流水,营造出表面上似乎完全合规的资金、发票、业务“三流合一”的假象,掩盖这笔虚假的发票业务。

违法实锤,偷税行为依法从严惩处

在检查人员严密的证明逻辑和完整的证据链面前,在税务人员出示的完备证明材料面前,该企业及项目相关责任人终于承认了借用真实项目采购场景、伪造交易资料、操作资金回流,收受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针对其违法事实,2025年7月,税务部门依法对长丰建设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82.4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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