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26-06-02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施行后管理衔接工作,我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出口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就出口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相关问题予以明确。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必要性
一是衔接新旧政策,落实上位法规定。增值税法等新政已正式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比对规则发生变化,出台《公告》,消除新旧文件要求的冲突,将出口业务适用不同政策情形的开票口径等要求转化为全省(不含宁波市,下同)统一操作规范,确保新政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二是助力外贸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出口发票开具是出口企业高频办税事项。出台《公告》,统一全省出口业务普通发票开具标准,能够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办税确定性与便利度,稳定市场主体预期,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三是强化风险防控,提升税收治理效能。出台《公告》,统一票面要素及不同情形下的开具要求,是加强出口退税全链条管理的关键举措,有利于推动出口发票数据标准化、电子化应用,实现数据交叉比对与风险闭环管理,提升监管精细化水平。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全省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规定的出口业务。二是明确普通发票开具要求。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开具“0%”税率的普通发票;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开具免税普通发票;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开具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的普通发票。三是明确票面要素。对购买方信息栏、单价栏、金额栏、备注栏等作出统一规范。四是明确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出口业务适用政策调整等业务开具普通发票的具体规定。五是明确《公告》的施行时间。
三、《公告》遵循的原则
一是总体延续、宜留则留。现行规定仍然适用、可继续执行的内容不作调整,减轻纳税人负担。二是对标新规、同步调整。与最新政策和工作要求不一致的,按新标准统一修改完善,确保合规。三是回应关切、细化明晰。聚焦解决纳税人反映集中的诉求建议,吸纳基层经验,对部分不完整、不明确的内容,予以补充细化,提升实操性。
四、《公告》的主要变化
一是对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业务开具普通发票时的税率选择作了调整,由原来的“免税”调整为“0%”。根据原有规定,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开具普通发票时,“税率”栏选择“免税”。《公告》施行后,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开具普通发票时,“税率”栏选择“0%”。二是对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出口业务适用政策调整等业务开具普通发票作明确规定。来料加工业务,“金额”栏应填写折算成人民币后的加工费收入。适用征税政策的进料加工业务,应分两行开具,其中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应单列一行,“税率”栏选择“免税”。开具普通发票后,如发生被税务机关等相关管理部门发现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适用征税政策的进料加工业务因计划分配率与实际分配率有差异需调整等情形,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原有规定对上述特殊业务开具普通发票未作明确,执行中存在操作不规范问题,《公告》对此予以细化明确。
五、纳税人发生出口业务开具普通发票时,“备注”栏除填写“出口业务”字样、出口销售总额(外币)及币种外,是否可以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号?
可以。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建议纳税人在“备注”栏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以便减轻提供已免(纳)税申报相关证明资料的工作量。
举例说明:税务机关开展出口应征税商品核查时,发现某纳税人出口了钢材。若该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时,已在“备注”栏注明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税务机关可通过系统判定该笔出口业务已缴纳增值税,无需要求纳税人提供已缴纳增值税相关证明;若该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时,未在“备注”栏注明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税务机关无法通过系统判定是否已缴纳增值税,则需要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记账凭证、纳税申报表、出口货物报关单等资料证明已缴纳增值税。
六、纳税人出口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开具普通发票时,“金额”栏填写出口货物离岸价还是加工费收入?
应填写加工费收入。
举例说明: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境外客户加工一批货物,相关进口料件由境外客户提供。加工复出口的出口货物离岸价为183万元,收取加工费15万元。该企业开具普通发票时,“金额”栏应填写加工费收入15万元。
七、纳税人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复出口货物为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以下简称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出口该货物时如何开具普通发票?
适用征税政策的进料加工业务,应分两行开具:其中一行的金额为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栏选择“免税”;另一行的金额为(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税率”栏选择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举例说明: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3%,首次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复出口货物为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当月进口料件一批,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为250万元,采用实耗法,其计划分配率为60%,当月的出口货物离岸价为750万元。
由于该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复出口货物为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适用征税政策。故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分两行开具:其中一行的金额为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7500000×60%=4500000元,“税率”栏选择“免税”;另一行金额为(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7500000-4500000)÷(1+13%)=2654867.26元,“税率”栏选择13%。
八、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并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审核发现该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纳税人原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应如何处理?
纳税人发生被税务机关等相关管理部门发现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举例说明: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1月1日出口一批杯子,出口货物离岸价为10万元,杯子的出口退税率和适用税率均为13%。2029年1月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因该纳税人未在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申报出口退(免)税,该笔业务应按视同向境内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故该纳税人应对该笔业务开具红字发票,“税率”栏选择“0%”,并重新开具普通发票,“税率”栏选择“13%”。
九、《公告》的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同时废止。
十、纳税人2026年7月1日前发生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已开具普通发票,“税率”栏选择“免税”,《公告》施行后是否需要按《公告》要求重新开具?
不需要。
十一、纳税人2026年4月1日发生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并开具普通发票,“税率”栏选择“0%”,《公告》施行后是否需要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要求重新开具“税率”栏为“免税”的普通发票?
不需要。
十二、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解读人:李小丹;
联系电话:0571-85270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