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25-07-18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实行一般行政处罚后向被处罚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提醒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和纳税缴费信用修复。
按照有关规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受到行政处罚后,其失信行为将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信用中国等网站向社会公示,失信主体履行完法定义务并公示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失信主体由于对信用修复政策不了解,没有及时申请信用修复,给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
黑龙江省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行政处罚决定和信用修复告知“两书同达”制度,有利于帮助失信主体第一时间了解信用修复政策,教育、引导其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及时纠正违法及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