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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25-03-27
据财政部消息,为进一步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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