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央关税改革动态 > 正文

财政部等部门: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录入时间:2024-09-06

财政部等部门公告称,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 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进口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并按本政策规定使用的,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有关单位进口药品、医疗器械,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可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出申请。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