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央关税改革动态 > 正文
录入时间:2024-08-30
经中国、洪都拉斯两国商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洪都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以下简称《早期收获》)将自2024年9月1日起相互生效实施。为履行《早期收获》关税减让有关承诺,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对原产于洪都拉斯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早期收获》协定税率。《早期收获》生效实施,将促进中洪两国经贸关系进一步良性发展,推动两国经贸互利合作迈上新台阶。(财政部)
上一篇:商务部:召开会议听取业界专家对提高大排量燃油车关税有关意见建议
下一篇:财政部等部门: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