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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自洗钱”“他洗钱”犯罪认定标准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录入时间:2024-08-21

  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陈鸿翔、副庭长陈学勇,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张建忠、王新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
  陈鸿翔表示,洗钱犯罪与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金融犯罪、腐败犯罪等上游犯罪有着紧密联系,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刑法条文作了重大修改,删除了原刑法条文中的“明知”和“协助”等术语,将“自洗钱”纳入打击范围,同时取消了罚金刑的限额,对洗钱罪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迫切需要对现行洗钱刑事司法解释进行修改。“两高”在制定《解释》过程中,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解释》就洗钱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据介绍,《解释》共13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二是明确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三是明确“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七种具体情形。四是明确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竞合处罚原则。掩饰、隐瞒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构成洗钱罪,同时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洗钱罪定罪处罚。五是明确罚金数额标准。规定了在不同法定刑幅度判处罚金的最低数额。六是明确从宽处罚的标准。行为人如实供述洗钱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为依法惩治洗钱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9年解释》)。《2009年解释》从“大洗钱”的角度,明确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条之一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考虑“两高”正在修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更好协调两个司法解释的关系和内容,《2009年解释》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相关的规定分别被吸收到两个司法解释中,本次发布的《解释》只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解释》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2009年解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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