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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成员国税收协调 助力RCEP全面生效

录入时间:2023-05-31

6月2日起,《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即将全面生效。协定各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主要税种、税收征管之间存在很大差异。为保障资金、人员和货物的跨境流动,应加强成员国间税收协调,特别是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这两个对货物与资本流动影响较大的税种的协调。

6月2日起,《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即将对菲律宾生效。至此,全部15个成员国完成生效程序,并相互实施关税减让,RCEP进入全面实施新阶段。

RCEP是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包括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各方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协定实施对成员国之间的税收协调提出新要求。因此,比较研究RCEP成员国主要税种、税收征管之间的异同,谋划未来的税收协调十分必要。

RCEP各成员国税收制度及征管水平的差异

一地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制度以及税收征管水平是企业投资和选址时的重要考虑因素。RCEP各成员国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制度,以及税收征管水平有很大差异,不利于资金、人员、货物的跨境流动。

增值税制度差异。RCEP成员国中,马来西亚、文莱、缅甸没有实行增值税,其他国家实行增值税或货物和劳务税(以下统称为“增值税”)。已经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税制存在以下差异:一是税率档次及标准差异较大。除对出口适用零税率外,对境内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适用一档税率的国家有泰国(7%)、印度尼西亚(11%)、老挝(7%)、菲律宾(12%)、韩国(10%);实行两档税率的国家有新加坡(8%、0),柬埔寨(10%、0),越南(10%、5%),日本(10%、8%),澳大利亚(10%、0);实行三档税率的国家有新西兰(15%、9%、0)。二是跨境电商遵从成本较高。绝大多数RCEP成员国要求未在本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且营业额达到一定标准的非居民实体,在本国进行增值税登记。一家跨境电商如果同时在多国有营业收入,则需要在多国登记,税收遵从成本较高。

企业所得税制度差异。一是税率差异。RCEP成员国中有11国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低于中国,分别是:新加坡(17%),文莱(18.5%),老挝、柬埔寨、泰国与越南(20%),印度尼西亚与缅甸(22%),日本(23.2%),马来西亚与韩国(24%);其他国家税率等于或高于中国,分别是:菲律宾(25%),新西兰(28%),澳大利亚(30%)。二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待遇存在差异。新加坡只对企业境内所得征税,澳大利亚、日本、新西兰、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韩国对企业获得的符合条件的境外股息给予部分或全部免税,印度尼西亚、文莱、柬埔寨、越南通过税收抵免解决重复征税问题,老挝、缅甸国内税法没有税收抵免的规定、根据税收协定有可能给予该项所得减免税。

税收征管水平差异。RCEP成员国中,新西兰、新加坡、日本的税收征管水平较高,与一些东南亚国家的税收征管水平存在一定差异,易引起税收争议。例如,一些国家的税务稽查人员多自行解读税法,法院在审理税务案件时不采用先例原则,导致不同稽查人员的判定结果可能不同,不同法官的裁决结果可能存在差异。澳大利亚、日本、新西兰、新加坡等国,当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产生争议时,纳税人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申诉等方式进行维权。为避免出现税收争议,RCEP成员国中有10国通过建立税收事先裁定制度来提高税收确定性。

对RCEP成员国之间加强税收协调的建议

为推进双边、区域和多边合作,促进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共同营造有利于发展的国际环境,共同培育全球发展新动能,需推动RCEP成员国之间的税收协调,消除资金、货物国家间流动的障碍。笔者认为,应优先考虑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这两个对货物与资本流动影响较大的税种的协调。

增值税协调。一是协调税率。RCEP成员国增值税税率存在差异,影响企业货物与劳务出口目的地的选择,有可能产生经济扭曲,而税率协调可以避免出现上述问题。税率协调包括设定最低标准税率、设定优惠税率区间及适用项目,成员国在规定的范围内自行选择。二是协调跨境电商增值税的征税规定。跨境电商需要与多个国家税务机关打交道,税收遵从成本较高。2021年7月1日起,欧盟引入“一站式”征税机制,跨境电商只需在一国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就可以向所有欧盟消费者所在国履行纳税义务。跨境电商在纳税申报表中分别填写从不同欧盟成员国获得的远程销售额及应纳增值税额,登记国收到税款后将其转交给相应国家。考虑到RCEP成员国之间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实现的贸易额不断增加,建议RCEP可实行类似机制,以降低跨境电商的税收遵从成本。

企业所得税协调。从短期看,协调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税收待遇。前已述及,目前一些RCEP成员国实行属人原则,对企业获得的境外股息所得征税,通过抵免法解决重复征税问题。有的国家有抵免限额规定,在有些情形下重复征税问题得不到完全解决。为此,这些成员国可对企业获得的境外股息所得给予免税。从长期看,协商确定最低税率、特定税收优惠。近年来,国际税收规则改革不断取得进展,最显著的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包容性框架就“双支柱”方案达成共识。RCEP成员国中,中国、日本、韩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文莱、越南11个国家是包容性框架成员,可以利用“双支柱”方案推动区域内企业所得税协调。以支柱二为例,成员国协调确定最低税率、特定税收优惠,避免出现企业实际税负低于15%而被其他国家根据支柱二征税的情况。通过企业所得税的协调,成员国逐渐实现要素市场一体化,促进资本在区域间的自由流动。

加强税收征管合作。中国应利用已有的合作机制,以及在RCEP建立新的机制,加强税收征管合作。首先,促进不发达成员国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中国可立足“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发挥“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一带一路”税务学院的作用,为不发达成员国提供税收征管援助,促进其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其次,提高税收确定性水平。中国应用好预约定价安排等税收确定性工具,提高在本国从事生产经营的跨国企业的税收确定性,减少税收争议。同时,探索加入国际遵从保障项目,参与多边税收事先裁定。该项目的特点是,跨国企业就某项活动或交易出现的税收问题向特定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后,涉及的多国税务机关通过高效的税收协调为企业提供关于该项活动和交易的税收确定性,降低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目前,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22个国家参与该项目,包括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3个RCEP成员国。再次,提升解决税收争议效率。随着成员国间相互投资规模的扩大、新业态新模式的出现,税收争议数量也相应增加。相互协商程序是税收协定缔约各方税务主管机关处理跨境涉税争议的一种有效机制,但目前RCEP成员国间还没有实现税收协定全覆盖,影响相互协商程序的使用。随着RCEP全面生效,尚未签订税收协定的成员国,应加快签订税收协定的步伐;已经签订税收协定的成员国,应统计积存的相互协商程序案件的数量,如果案件较多,应约定相互协商程序各环节的时限,以提高办理效率。最后,探索建立RCEP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初步设想是,建立合作机制的理事会、秘书处、税收争议调解中心。其中,理事会负责决策,秘书处负责日常运行工作,税收争议调解中心负责分析成员国间的争议案件并提出解决建议。成员国通过该合作机制进行交流与合作,增进彼此间的交流与互信,为税收协调打下良好基础。

(作者赵书博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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