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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可申报免税

录入时间:2012-08-09

  某自营出口的小规模企业出口了一批货物,小规模企业出口货物应如何办理免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该文件第六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申报时需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1.出口发票。2.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他资料:(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在试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地区,对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比照相关规定执行,申报出口货物免税时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以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出口货物免税;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第三条规定,国税发[2007]123号文件第六条中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调整为210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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