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
颁布时间:1996-06-03
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
的协定(以下简称“本协定”)时,双方同意下列规定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关于第八条,"海运和空运":
本条也应适用于:
(一)在中国,营业税;
(二)在牙买加,本协定签署后牙买加可能征收的任何类似中国营业税的税收。
二、关于第十五条,“非独立个人劳务”:
缔约国一方空运和海运企业派雇员到缔约国另一方,该雇员所取得的报酬应仅在
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三、关于第十八条,“退休金”:
本条规定也应适用于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年金。
“年金”一语应具有缔约国各方法律所规定的含义。
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1996年6月3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
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牙买加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签字) 西摩·马林斯(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