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毛里求斯 >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我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1995]103号颁布时间:1995-06-06

     1995年6月6日 国税发[1995]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于1994年8月1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 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4年12月8日 和1995年4月5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应自1995年5月4日开始生效,自1996年1月1日起 执行。上述协定及议定书的文本,我局已于1994年8月9日以国税发[1994] 182号文印发你局,请依照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