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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

颁布时间:1993-02-02

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 协定时,双方同意下列规定应作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关于第七条: 缔约国一方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对来源于保险业务取得的利润征税。 二、关于第八条: 本协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政府一九九一年九月十日在北京签署的 海运协定第十八条有关税收条款的执行。 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下列代表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三年二月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 ,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马耳他政府 代 表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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