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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丹两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的通知

(86)财税字第325号颁布时间:1986-11-10

     (86)财税字第325号 1986年11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 青岛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接外交部1986年10月22日致丹麦王国驻华大使馆照会抄件称:""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对于1986年3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 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完成法律程序。鉴于丹麦 王国大使馆已于1986年10月13日通知中国外交部,丹麦王国政府已完成使该 协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业经我部税务总局于1986年6月12日以(86) 财税协字第006号文检发给你局。按照上述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1 98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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