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务院法规 > 正文
税委会〔2019〕51号颁布时间:2019-12-25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相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部分本国子目注释进行调整,现将本国子目注释调整表印送你署,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本国子目注释调整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年12月25日
上一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的公告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