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颁布时间:2016-05-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贸委)、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及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有关规定,为规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指导企业技术中心编制申请和评价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商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订《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4月11日
 为规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指导企业技术中心编制申请和评价材料,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34 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制订本指南。
  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需根据《管理办法》和当年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参照本指南编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评价表及必要证明材料(见附件2)。
  已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需参加每两年一次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参照本指南编制评价材料。评价材料内容应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3)、评价表及必要证明材料(见附件2)、享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政策情况(见附件4)。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5)对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进行评价。
  附件1:《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附件2: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附件3:《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提纲
  附件4:享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政策情况
  附件5: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