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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14〕1959号颁布时间:2014-09-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政策,现就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中央直属和跨省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现行征收标准低于每千瓦时0.5分钱的,自
二、跨省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自
三、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四、各地要严格落实《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的规定,确保将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水 利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