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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建〔2013〕644号颁布时间:2013-10-08
为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从
一、现行
二、从
(一)推广车辆要达到产品综合燃料消耗量标准,具体限值如下:
整车整备质量(CM) 具有两排及以下座椅 具有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
kg L/
CM≤750 4.7 5.0
750<CM≤865 4.9 5.2
865<CM≤980 5.1 5.4
980<CM≤1090 5.3 5.6
1090<CM≤1205 5.6 5.9
CM>1205 5.9
(二)推广车辆污染物排放能够满足《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标准中Ⅰ型试验的限值要求(见下表):
(三)鼓励采用发动机怠速启停、高效直喷发动机、混合动力、轻量化等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
(四)推广补贴标准不变,即对消费者购买
(五)推广资格申请等其他有关事项按《“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0〕219号)执行。同时,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委将对节能环保汽车的燃料消耗量和排放进行监督检查,其中以不磨合方式进行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试验所采用的渐变系数调整为0.95。
三、相关企业、地方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消费者及时准确了解政策规定。地方各有关部门在加强宣传的同时,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认真审核并及时上报清算材料。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