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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投资〔2013〕1226号颁布时间:2013-06-06
各司、局、室:
一、各有关单位要坚决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第一批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的后续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二、对于
(一)对于已取消核准的项目,请主办司局以办公厅名义按规定程序退回原报单位。
(二)对于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分两类情况进行处理:
1、已经具备核准条件的,本着为企业提供便利、避免重复申报的原则,请主办司局在征得地方意见后尽快办理核准手续;
2、尚不具备核准条件的,请主办司局以办公厅名义按规定程序退文,由地方按规定核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