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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东北[2011]2590号颁布时间:2011-12-14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大连市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加快发展东北地区物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3号)要求和全国《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东北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东北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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