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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28号颁布时间:2011-11-16
为了提高能效,保护环境,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决定从
一、淘汰产品
淘汰产品为普通照明白炽灯:
(一)设计用于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
(二)电源电压:200-250伏(含200伏、250伏)。
二、淘汰步骤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第四阶段:
第五阶段:
三、豁免产品
豁免产品为反射型白炽灯和特殊用途白炽灯。其中,特殊用途白炽灯是指专门用于科研医疗、火车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辆、家用电器等的白炽灯。
四、各级发展改革、经贸(经信)、商务、海关、工商、质检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普通照明白炽灯进口和销售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进口商、销售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停止进口、销售普通照明白炽灯。
附件:中国逐步淘汰白炽灯路线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