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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12号颁布时间:2008-02-04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审核合格的625个产品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予以公告。 本次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原药品种为5年,加工、复配、分装品种为3年,颁证产品的试产期为2年。获证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注明生产批准证书编号。
附件: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2008年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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