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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铁道部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共用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1945号颁布时间:2004-09-14


信息产业部:
  你部《关于建议调整铁道部和中国移动共用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函》(信部无[2003]534号)和《关于建议调整铁道部和中国移动共用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函》(信部无[2004]9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铁道部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共用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按地域共用蜂窝公众通信网络中的885-889/930-934MH频段频率后,共用频段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05号)规定执行,即每年1500万元/MH。考虑到铁道部建设GSM-R移动通信系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均需要一定周期,同意收费标准从2004年起分三年逐步到位,即2004年按50%,2005年按75%,2006年及以后按100%收取。
  二、共用频段的频率占用费由铁道部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按比例共同缴纳,具体缴费比例为:2004年,铁道部缴纳30%,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70%;2005年,铁道部缴纳40%,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60%;2006年及以后,铁道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各缴纳50%。
  三、上述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事项仍按计价格[2002]605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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