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52号颁布时间:2014-08-14
经审查,现有证据材料表明韩国三星综合化学株式会社吸收合并韩国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符合韩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合并前后关于精对苯二甲酸的经营管理、生产设备、供货关系、客户基础等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韩国三星综合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GeneralChemicalsCo.,Ltd.)继承韩国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PetrochemicalCompanyLimited)在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2.0%的反倾销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二、继续以韩国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PetrochemicalCompanyLimite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精对苯二甲酸产品,适用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11.2%的反倾销税税率。
本公告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