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32号颁布时间:2014-06-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四氯乙烯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进一步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调查产品范围及措施范围
本案被调查产品及实施措施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和措施范围: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
被调查产品名称:四氯乙烯,英文名称:Perchlorethylene或Tetrachloroethylene(简称PCE)
化学品类别:有机物——烃的衍生物
化学分子式:(见附件)
化学结构式结构图:(见附件)
物理化学特性:四氯乙烯为无色透明液体,具有类似乙醚的气味。分子量165.82,熔点
主要用途:四氯乙烯是一种重要的有机氯产品,用途广泛,在工业上主要用作有机溶剂、干洗剂、脱硫剂、织物整理剂、金属去污剂、脂肪类萃取剂、有机合成和热传递介质,医疗上用作驱虫药,以及制冷剂HCFC-123、HCFC-124和HFC-125等的中间体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32300。
三、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作出决定,自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欧盟公司
1.陶氏德国设施有限公司 27.6%
(DowDeutschlandAnlagengesellschaftmbH)
2.法国苏威公司 27.6%
(SOLVAYBENVICEUROPE-FRANCES.A.S.)
3.其他欧盟公司 27.6%
(AllOthers)
美国公司
1.西方化学公司 71.8%
(OccidentalChemicalCorporation)
2.埃克塞尔公司 71.8%
(AxiallCorporation)
3.陶氏化学公司 71.8%
(TheDowChemicalCompany)
4.美国PPG工业公司 71.8%
(PPGIndustries)
5.其他美国公司 71.8%
(AllOthers)
四、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
五、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六、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
七、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欧盟和美国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八、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公告自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