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21号颁布时间:2014-04-21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国内己二酸产业。在规定时间内,国内己二酸产业未对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的请求提出异议。
经审查,现有证据材料表明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更名为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符合韩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更名前后关于被调查产品的经营管理、生产设备、生产水平、供应商关系、销售渠道和客户基础等均未发生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SolvayChemicalsKoreaCo.,Ltd.)继承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RhodiaKoreaCo.,Ltd.)在己二酸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适用5.9%的反倾销税率。
二、以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RhodiaKoreaCo.,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己二酸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16.7%反倾销税税率。
本公告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