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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75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进口浆粕的反倾销初裁决定

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75号颁布时间:2013-1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326,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3年第1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浆粕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浆粕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311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对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

  被调查产品名称:浆粕,英文名称:cellulose pulp,或dissolving pulp,或dissolving wood pulp,或 cotton linter pulp,或bamboo pulp等。

  具体描述:浆粕是指以植物纤维为原料,经加工后而制得的主要用于生产粘胶纤维等化学纤维(不含醋酸纤维)的一种纤维素物质。

  主要用途:浆粕主要用于生产粘胶纤维(如粘胶短纤、粘胶长丝)等化学纤维(不含醋酸纤维)。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7020000470321004706100047063000,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指标:第一,粘度要求:粘度≧3.7 dl/g、且<6.4 dl/g,或者粘度≧350 ml/g、且<700 ml/g;第二,α纤维素含量要求:α纤维素含量(R18,硫酸盐法)≧88%、且<95.5%,或者α纤维素含量(R18,亚硫酸盐法)≧87%、且<94%;第三,灰分要求:灰分(725)≦0.15%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美国公司

  (1)美国科斯莫特殊纤维公司         18.7%

  (Cosmo Specialty Fibers Inc.

  (2)美国瑞安功能性纤维有限责任公司     21.7%

  (Rayonier Performance Fibers LLC

  (3)美国惠好公司              20.2%

  (Weyerhaeuser NR Company

  (4)美国GP纤维有限公司           20.2%

  (GP Cellulose LLC

  (5)美国博凯技术公司            20.2%

  (Buckeye Technologies Inc.

  (6)其他美国公司              29.8%

  (All Others

  加拿大公司

  (1)纽西尔特种纤维素有限公司         0%

  (Neucel Specialty Cellulose Ltd.

  (2)福特斯纤维有限公司           13.0%

  (Fortress Specialty Cellulose Inc.

  (3AV Nackawic Inc.AV Cell Inc.公司   13.0%

  (AV Nackawic Inc.

  (AV Cell Inc.

  (4)天柏公司                13.0%

  (Tembec

  (5)其他加拿大公司             50.9%

  (All Others

  经调查,加拿大纽西尔特种纤维素有限公司(Neucel Specialty Cellulose Ltd.)倾销幅度为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7条规定,属于微量倾销幅度,不征收临时保证金。

  巴西公司

  (1)巴依亚特种纤维素厂            6.8%

  (Bahia Specialty Cellulose S.A.

  (2)其他巴西公司               49.4%

  (All Others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311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326,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浆粕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121213,宜宾长毅浆粕有限责任公司、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华林纺织原料有限公司、玉门华宇棉业有限公司和贵州赤天化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代表国内浆粕产业向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同时,湖南骏泰浆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祥云化纤有限公司、新疆芳草湖万翔化纤有限公司、宜宾竹海竹资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泰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尔新农棉浆有限责任公司和鄢陵县超发棉业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支持调查的申请。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326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121120121231,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01120121231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浆粕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美国、加拿大和巴西驻中国大使馆。

  201326,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分别向美国、加拿大和巴西驻中国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

  2.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美国博凯技术公司(Buckeye Technologies Inc.)、美国林业及纸业协会(American Forest & Paper Association)、美国科斯莫特殊纤维公司(Cosmo Specialty Fibers Inc.)、美国惠好公司(Weyerhaeuser Company)及惠好NR公司(Weyerhaeuser NR Company)(以下称惠好公司)、美国沃伦公司(北美赛贝纸业)(S.D.Warren Company)、美国GP纤维有限公司(包括GP纤维瑞士有限公(GP Cellulose GmbH)、GP纤维有限公司(GP Cellulose LLC)和GP纤维亚洲香港有限公司(GP Cellulose Asia Marketing HKLimited))、美国瑞安功能性纤维有限责任公司(Rayonier Performance FibersLLC)、加拿大福特斯纤维有限公司(Fortress Specialty Cellulose Inc.)、加拿大天柏公司(Tembec)、加拿大纽西尔特种纤维素有限公司(Neucel Specialty Cellulose Ltd.)、加拿大AV Nackawic Inc.AV Cell Inc.公司、巴西巴依亚特种纤维素厂(Bahia Specialty Cellulose S.A.)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3.企业抽样。

  由于该案登记应诉的出口商或生产者的数目特别大,单独审查所有公司的答卷会给调查机关带来过重的负担,并妨碍调查的及时完成,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定,决定对登记应诉的美国和加拿大生产商采用抽样方式进行调查。2013312,调查机关将抽样方案及初步抽样结果通知各利害关系方,决定抽取美国的科斯莫特殊纤维公司和瑞安功能性纤维有限责任公司,加拿大的纽西尔特种纤维素有限公司和福特斯纤维有限公司作为抽样选中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加拿大AV Nackawic Inc.AV Cell Inc.等相关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抽样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注意到相关公司的主张及相应理由。经审查,考虑到海关统计数据与各应诉公司报告数据在统计时间、口径等方面的差异,在没有证据表明公司报告数据存在错误的情况下,为及时完成调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原抽样方案及相应的抽样结果。

  4.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3322,调查机关向美国和加拿大抽样选中公司和巴西登记应诉公司发放了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有关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企业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美国科斯莫特殊纤维公司、美国瑞安功能性纤维有限责任公司、加拿大福特斯纤维有限公司、加拿大纽西尔特种纤维素有限公司和巴西巴伊亚特种纤维素厂提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此后,调查机关就答卷中的有关问题向应诉公司发送补充问卷,应诉公司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了补充问卷的答卷。

  2013322,调查机关还将该倾销调查问卷登载至商务部网站,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调查问卷。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机关还收到了加拿大AV Nackawic Inc.AV Cell Inc.公司、美国惠好公司和沃伦公司的自愿应诉答卷。

  5.关于美国沃伦公司(北美赛贝纸业)(S.D.Warren Company)。

  该公司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但配合调查。该公司主张以应诉公司的平均倾销幅度为其税率。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倾销幅度需根据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得出,沃伦公司在倾销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也就不存在出口价格。因此,该主张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调查机关不予接受。该公司在符合条件时,可向调查机关申请新出口商复审以获得单独税率。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产业损害调查期

  根据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称调查期)为20101120121231

  2.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根据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1326,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参加浆粕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行业函〔201336号)。2013226,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截止,调查机关共收到有效登记材料14份,其中,国外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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