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55号颁布时间:2013-09-03
本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相同,即双酚A,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2300。该产品英文名称为:Bisphenol-A(简称BPA)。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调查范围之内。
商务部对终止自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进口双酚A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维持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自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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