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3号公告,决定自2005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2010年8月2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9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作出期中复审裁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了调整。2011年5月9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1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作出期终复审裁定,决定自2011年5月10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5年第23号公告、2010年第49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
上一篇:关于做好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