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84号颁布时间:2011-12-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
一、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决定,按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20号所载明的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终裁倾销幅度及终裁从价补贴率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2年,自
(一)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如下:
1.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8.9%
(General Motors LLC)
2.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 8.8%
(Chrysler Group LLC)
3.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 2.7%
(Mercedes-Benz U.S.International, Inc.)
4.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 2.0%
(BMW Manufacturing LLC)
5.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美国本田有限公司 4.1%
(Honda of America Mfg., Inc.,American Honda Motor Co, Inc.)
6.其他美国公司 21.5%
(All Others)
(二)对各公司征收的反补贴税率如下:
1.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12.9%
(General Motors LLC)
2.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 6.2%
(Chrysler Group LLC)
3.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 0%
(Mercedes-Benz U.S.International, Inc.)
4.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 0%
(BMW Manufacturing LLC)
5.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美国本田有限公司 0%
(Honda of America Mfg., Inc.,American Honda Motor Co, Inc.)
6.福特汽车公司 0%
(Ford Motor Company)
7.其他美国公司 12.9%
(All Others)
二、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方法
自
三、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追溯征收
对
四、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相关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复审。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公告自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补贴和补贴金额,是否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补贴和补贴金额、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补贴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立案通知。
1.反倾销案
(1)立案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国内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美国驻华大使馆。
2.反补贴案
(1)立案前磋商
调查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于
(2)立案
调查机关经审查申请材料,认为申请人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条件。同时,申请书也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在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及磋商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
(3)立案通知